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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小煤矿关闭退出为重点,推进煤炭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6.推进整顿关闭。凡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到期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煤矿,坚决依法关闭淘汰。
7.紧盯重点地区。坚决落实小煤矿关闭退出任务,四川、重庆、贵州、云南、湖南、黑龙江、江西、湖北、辽宁等小煤矿数量多、灾害严重的地区,必须加大工作力度。
8.严格项目审批。严禁借低水平的技改扩能逃避关闭退出,坚决停止审批新建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9.支持重组整合。引导大型煤矿企业收购、兼并或整合小煤矿。
三、突出重点,督促企业扎实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10.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推进国有重点煤矿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展专项督查,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11.加强通风瓦斯管理。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加强矿井局部通风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严格标准,做好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和评估工作,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坚决关闭退出;坚持先抽后采,督促抽采达标;加强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更新换代工作,必须保证系统稳定运行,按标准装设传感器,保证断电可靠。
12.加强水害治理。开展小煤矿集中地区的区域水害普查和论证,探明矿井周边老窑区和水文地质情况,一个矿一张预测图;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严格执行探放水“三专”规定(专项设计、专职队伍、专用钻机)。
13.加强机电运输管理。严禁电气设备失爆,严禁在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风筒、胶带,坚决淘汰井下滑片式空气压缩机等落后设备;加强人员提升安全管理,严禁超载和保护装置不全的设备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