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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一储户丢失了银行卡以及身份证后,被人冒名在该行另一网点挂失,而储户持身份证明要求办卡网点处理时遭到拒绝,致其卡上的2万余元被人取走。日前,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银行两个网点均存过错应共同担责。昨日,其中一网点向当事人支付了14980元。
据介绍,去年12月24日,瓮安县建中镇村民朱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在贵阳丢失后,从贵阳返回办卡地瓮安县建中镇,持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
朱事后说,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12月21日,也就是朱先生遗失银行卡的当天,有人持朱先生的卡和身份证到该银行在贵阳的一储蓄网点办理了密码挂失手续,不能再重复办理。
随后,尽管朱先生多次往返办卡银行,希望银行能够采取措施并重新挂失,均未得到采纳。
12月28—29日,朱先生银行卡内的21400元现金被他人取走。朱先生认为,之所以造成自己的损失,就是因为该银行网点不负责导致,由此将对方告上法院。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被告银行网点要求追加给予最初挂失的贵阳某网点为第二被告。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朱先生持户籍证明到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时,工作人员明知银行卡密码处于挂失状态,却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与办理银行卡挂失业务的贵阳市某支行联系,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朱先生卡上的金额被取走,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同样,贵阳市某支行在审查申请挂失银行卡的人的身份时不细致,导致储户存款被取走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此,法院依法判处该银行瓮安网点和贵阳网点各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