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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摊小贩游商今后将可在政府提前划定的临时区域和固定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根据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对食品违法者的惩戒将更加严厉,一旦被吊销许可证,5年内不得再入行。
早在2007年,北京就率先出台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主任张志宽上午表示,但是,由于外埠食品供应占北京市供应量的85%,源头控制难度较大,市场准入门槛普遍偏低,因此有必要对老条例进行修订。
网店卖食品需公示经营者身份
-草案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旧条例:无此规定
解读:加强网售食品的监管,首先要明示经营者的身份,让消费者有知情权,也方便问题食品追根溯源。按照条例修订草案的新规定,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也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等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超市一些自有品牌商品,往往由超市委托给一些企业代为生产加工,然后再贴上超市的牌子和标签销售。按照条例修订草案的规定,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委托双方或者受托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