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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诉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前天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武汉云鹤公司被判赔偿姚明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姚明方面认为,武汉云鹤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姚明的签名及包含姚明姓名的“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识,在其生产的服装、鞋等商品上使用,并在全国销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姚明30万元。姚明方面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该侵权行为对姚明的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给姚明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加大赔偿力度,因此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在多方面严重侵害了姚明的利益,因此判定公司赔偿姚明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一场耗时一年半的恶意侵权纠纷案至此画上句号。(记者潘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