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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一场号称新中国成立以来金额最大的股权纠纷案两天前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身价27亿美金的福建省首富、新华都实业集团董事长陈发树;被告:拥有数十家下属企业的大型集团公司云南红塔,以及红塔集团的主管部门中国烟草总公司。
陈发树状告红塔"出尔反尔"被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事件的起因很简单:红塔集团要出售其持有上市公司云南白药的12.32%的股份,陈发树斥资22亿元买下,付款两年多之后,红塔集团的主管中烟总公司说,这笔生意不能做。
2009年,云南白药的这部分股份市值20多亿,而如今,这20多亿至少已经变成50多亿。中烟总公司说,"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可以这样归结一下中国烟草总公司的逻辑:你买了我的东西,钱已付清,货未交割。如今,这东西涨价,我亏了,所以现在,你拿回你的钱,我拿走我的货。这笔买卖我"不玩了"。
对中烟的否决理由,陈发树的代理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昨晚在接受新闻纵横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不满。
王卫国:我们到证券市场上去交易股票都可能发生涨或者跌的情况,跌了那你买的你得认,涨了你卖的人也得认,现在他提议的就是涨了我再卖的话我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市场上不能说国有企业就有一个特权,我只能赢不能输,我只能赚钱不能赔钱,国有资产流失绝对不是这个概念,所以他们把这个概念滥用了,就是它的价格违背了它的真实价值,在里面弄虚作假才是国有资产流失。
而当下这个案件从他出售的时候这个定价符合相关规定的也没有任何弄虚作假的,因为股票价格那都是公开的嘛,他们也没有说这个里边有任何弄虚作假或者是高值低估这些现象,他无非就是认为后来涨了,涨了我后悔了。
低价甩卖拖延三年翻盘原代:伤害国企信誉
而在王卫国看来,这件事情最大的问题倒还不在于否决理由有多么荒唐,而在于中烟根本就没有审批权。
王卫国:在法庭上现在双方的律师都承认,有权审批的机关是财政部,现在他们强调的是他有一个可以不报批的权利,我在法庭上提出来你上报是义务还是权利,审批权利在财政部,你们是把这个下边报上来的材料你要传递到财政部,由财政部来决定批准还是不批准,他不能给自己设想我有国资监管职能等等授权,那不是的。
对于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审批权,云南红塔方的代理律师褚建民认为,中烟的批复是出资人的权利,并不属于行政审批,自然也就不存在无权审批的问题了。
褚建民:中烟的批复它是一个出资人的权利,不属于行政审批。
整个事件还有一个蹊跷之处,2009年,正是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云南红塔有偿转让其所持有的云南白药股份,而且是以9折的"红线"转让价卖给了陈发树。
而当时,云南白药的业绩非常之好,2007年至2009年三年间,净利润一直保持在5亿元左右,且逐年攀升。只是,当年满心欢喜地以为可以大赚一笔的陈发树,没有料到投进去22亿的巨大诱饵,现在却变成了无息存款,这一存就是三年。
低价甩卖优质股权、拖延三年又翻盘。中国烟草总公司放了一个大大的烟幕弹。陈发树的代理律师王卫国说,中国烟草总公司出尔反尔的举动,伤到了他的委托人陈发树,更伤到国有企业的信誉以及整个市场秩序。
王卫国:现在发达国家一直压制我们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就说他们不是市场主体,你现在这个中烟公司来做一个典型,证明我们的国有企业它不是市场主体,我们不属于市场规则,我们不需要遵守市场规则,你想想这个影响是多么的恶劣?如此产生的影响就不是一个中烟了,不是一个烟草行业了,可能波及我们的整个市场了。
原代:按市场交易规则陈发树应胜诉
现在原告方的诉求很简单:签约后,陈发树5天内将22亿元的款项付给了云南红塔,而云南红塔在拖延800多天后拒绝交易。因此,被告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这个本案的这个解除条件并未成就,合同需要继续履行。第二被告及其上级公司在本案的报批过程当中具有违约行为,而且是故意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王卫国说,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按照市场交易的规则来讲,陈发树应该胜诉。
王卫国:赢不赢,输不输,这是法院的事情,我只能说按道理,如果依照事实法律,依照公平正义诚实信用我们应该赢,陈发树应该赢,但是应该的事情是不是能够实现,这就不是我们所能决定的事情了。
如今,摆在陈发树面前的,或许有这么两条路:争取被告履约进而拿到股权、不能履约但可拿回22亿本金并争取最大化的赔偿。当然,两条路都不选,耗时耗力讨要一个说法,也可能成为陈发树的另一个选择。此案的相关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