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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2日晚发布了三条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管理办法是关于证券公司管理客户资产的“基本法”,而其余两个细则,都只是证券公司对客户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的不同方式。
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18日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在经过八年之后,为适应市场状况、客户需求和证券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变化,而今升格为管理办法。两字之差,带来许多重大变化。最主要的变化,是新办法充分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政策取向。
依新办法,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分三种: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其中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新办法要求,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可以是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是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计划,单个客户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而非限定性计划,单个客户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定向管理资产,客户资金则不得少于100万元。
新办法与原试行办法的一个很大区别是,取消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所谓“双10%”,即指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现在这两条限制都取消了。
在“放松管理”的同时,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监管力度。
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客户资产;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记者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