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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林晖、于文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至此,按照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用电、税收的三项优惠政策全部出台。
建设运营获5年期税收优惠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公益性很强的项目,过去由于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种类较多,致使成本过高,一些地方供水单位负担较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指出,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通知还提出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上述政策(除企业所得税外)的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外,自2011年1月1日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发文之日应予免征的税款(除印花税外),可在以后应纳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