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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1-027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汽车经销商提供回购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力帆丰顺”)为方便与汽车经销商结算,拟由力帆丰顺、经销商和指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经销商按最低不少于票面金额30%的标准向指定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用于向力帆丰顺支付购车款,经销商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30天必须存入足额资金至保证金账户。否则由力帆丰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20天,按照库存车辆原始发票金额的70%进行回购。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1年6月17日召开,经董事会12名董事通讯表决,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汽车经销商提供回购担保的议案》,同意力帆丰顺为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汽车经销商(法人客户)提供回购担保。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汽车经销商(法人客户)。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力帆丰顺拟就上述事宜与指定银行、经销商签署《银企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额度:总计人民币20000万元,期限: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
湛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授信额度:总计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
(2)指定银行在经销商符合授信要求的前提下与其签订《承兑协议》,经销商在指定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向指定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交付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其所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30%,并承诺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为预付款购买的汽车全部销售款逐笔存入该账户,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作为经销商在指定银行处授信的质押担保。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0天,经销商应及时足额地偿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至保证金账户,否则力帆丰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20天,按照库存车辆原始发票金额的70%进行回购。
(4)若经销商未按约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0天向指定银行足额交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则无论经销商是否将《库存车回购通知书》对应车辆、退税发票、运输费用等交付力帆丰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力帆丰顺都应在收到指定银行退还的融资车合格证原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回购款直接划入经销商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偿付经销商到期应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将按力帆丰顺未付款项每日3%。的标准向指定银行支付违约金。
(5)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对力帆丰顺的上述回购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重点经销商提供和回购担保,是目前行业内较常见的汽车融资销售方式。该项业务的实施能够达到对经销商的融资支持并实现风险共担,从而有效拉动公司销售的稳定增长,确保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同时,要求公司经营层督促销售部门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回购担保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