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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1-001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6月7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1年6月10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吴培服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发行前的15,600万元增至20,800万元,并及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长吴培服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相关公告。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315,102,774.23元。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相关公告。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相关公告。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相关公告。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相关公告。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相关公告。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相关公告。
公司将另行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1、《公司章程》第三条原为: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该等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现修订为: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00万股。该等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公司于2011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公司章程》第六条原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600万元。
现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800万元。
3、《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原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6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600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现修订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8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800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4、《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原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现修订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5、《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原为: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现修订为: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修订后,取消《公司章程》封面“草案”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