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9月,一项名为“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下称“学平险”)的团体险种伴随着新学期的到来,开始在山西运城市的中小学校火热办理。
保险“进学校”本是好事。2006年中国保监会曾下发《关于做好保险“三进入”的通知》,“三进入”指进学校、社区、农村,其中“进学校”位置居首。通知要求采取为在校学生举办保险知识讲座,发放保险宣传品和宣传画(册)等形式,宣传保险,普及保险知识。
然而,在山西运城市,这项旨在普及保险知识的举措,在“层层推手”的协力下,“保险进学校”成为一件耐人推敲的事情。
自愿投保还是乱收费?
“学平险”是否属于教育乱收费?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山西运城却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介入而变得扑朔迷离。
开会—发文—层层落实,这套惯用流程被运城多家学校称为“十多年不变的模式”。几年来,运城市教育局针对“学平险”多次发文、开会,而外界批驳之声不绝于耳。
在记者拿到的运城市教育局2009年与2010年印发的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学生安全保险工作的通知”(下称“保险通知”)中,第一、二部分分别注明“学生保险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经济合同,与教育乱收费有本质区别”及“自愿投保”等内容。
“说是自愿,其实是变相强迫,我们觉得是乱收费!”9月29日,在运城市实验中学,某学生家长向记者抱怨,“第一天孩子回来说要交保险费,我没让交,第二天孩子又回来要钱,说老师非让交不行”。在学校大门口附近,还有几位打着雨伞的家长正在等候下课后给孩子送保险费。
记者了解到,虽然文件要求“自愿投保,不得强求”,但经过层层传达后,许多学校或班主任并未真正按照文件精神去办。有些学校甚至出现不交保险不能进教室,或家长要与学校签免责书等情况。
今年4月21日,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而保险费就属于代收费中的一种。
其实,早在2000年时,山西省教育厅就与山西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紧急通知》,其中第四条“禁止各种乱收费”中要求: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其在职人员也一律不准代办。记者在上述部门采访中得知,该文并未废止,仍然适用。
山西省物价部门某专业人士表示:“由学校组织的、在校园内开展的都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的,但是否属乱收费不好下结论。”
记者随后来到山西省教育厅。运城市教育局2009年、2010年印发的“保险通知”都注明了抄报山西省教育厅,但在山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并未收到该文。
山西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室王主任同样没能给出记者一个结论:“是不是乱收费不好界定,高校有明确的法规,但义务教育阶段的还没有。”
《中国经济周刊》在查阅其他省市相关规定时发现,辽宁省在2005年就此问题曾公开表态,“利用教育部门和学校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入保险,实质就是乱收费”。
9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文,要求9月1日—12月15日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等行为。随后,山西省物价局转发该文,并作出检查部署。
就在此前,国家发改委价检司副司长董志明在山西检查工作时专门对学生保险提出三点要求:要自愿;不能统一办理,不允许代办;不允许进入校园办理。
学校有保费回扣
“我们统一收起保费后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按照8%的比例给我们返还。学校将此费用用于班主任的安全管理、值班补贴等。”运城市东郊逸夫小学,分管安全的杨副校长告诉记者。
2010年,逸夫小学3000名学生中,有1613人办理了中国人寿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每名学生收取30元的保费。按照返还比例计算,该小学可以领到近4000元的“代理费”。而运城全市的中小学生过百万,按照保守的投保比例50%计算,每年保费收入在1500万元左右,“代理费”支出超过百万元。
“代理费”的收、支是否合法?
运城市工商局经检科郝宏志明确表示:“代理费应该是给具备资质的保险代理人的,如果变相的给了学校,保险公司就涉嫌商业贿赂。”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记者从运城市工商局获悉,就在此前的2006年,该局在临猗县曾查处过类似案件,起因是当地某保险公司为教育局提供了一辆汽车。经调查,运城市工商局最终作出没收13万保费,罚款7万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运城市开展寿险业务的公司有十余家,但在“学平险”市场上中国人寿份额比较大,即便今年有新华、阳光等其他保险公司参与,份额也微乎其微。
在运城市教育局2009年印发的“保险通知”中,“积极配合中国人寿开展好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内容赫然在目。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保监会第53号公告也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
对此,运城市教育局政教科科长赵振先向记者解释,“发现不妥,已经作了修改,应该通过招标确定”。
记者发现,在2010年的“保险通知”中,上述内容已改为“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好学生平安保险工作”。即便如此,今年5月份中国人寿运城分公司仍然召开了专门会议,参会者包括运城市教育局、物价局、纠风办等部门领导,各市直学校、县区教育局负责人均受邀。
中国人寿运城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杨红云告诉记者:“会议由我们公司组织,我们邀请各部门领导、学校来参加。”
而参会学校却是另一番说法。“是教育局组织的,政教科通知我们开会,每年都一样,保险公司不可能给我们下通知。”运城市某市直中学一副校长说。
教育主管部门有提成?
老师能否作为保险代理人在学校开展保险业务?
在运城市教育局2009、2010年印发的“保险通知”中,记者均发现如下内容:可由一名退休教师作为保险代理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绝对不允许!”山西保监局一位人士向记者明确表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在运城市实验中学、逸夫小学、夏县裴介中学等多所学校,当记者问及保险经办老师是否具有保险代理人资质时,受访对象中没有一人可以提供。
在《保险法》第130条中,保险佣金的支付也有相应规定: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而夏县裴介中学一位年级主任告诉记者:“各班班主任收起后,由我统一交保险公司,然后保险公司按照10%的比例返现金给我,我再交由校长最后安排。”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其他几所学校的收费、返还情况也大致相同。据知情人透露,这样的操作模式已在运城市持续了十几年,不仅要给学校提成,还要给市县的教育主管部门提。
而作为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以及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同样触犯了《保险法》。
记者希望就有关问题采访运城相关保险公司,均遭婉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