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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逐渐成为一种全新的直接投资模式逐渐被人民所接受,在每次媒体所关注的大的并购和上市案例中都不乏有股权投资基金的背影,但是在辉煌的背后,也暴露出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为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的推动者对其感受颇深,体现在以下几点:
1、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资模式,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让我们感到庆幸的是在今年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了股权投资基金的字样,这应该是一个良好的开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规体系,采用现有的法规不能完全适用这种全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且存在法律冲突,造成对基金的监管审批不明确,各部门出台的政策缺乏统一协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受到了影响,要想解决这种无序状态,需要对现有的法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涉及外商投资、境内并购、海外上市、海外投资的相关法规予以整合和修订。
2、需要建立、健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用制度。良好的信用制度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在美国这种信用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在我国市场上还没有形成“信用”“诚实”为基础的运行机制,国家也没有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及惩戒机制,尤其是很难规避基金管理人造成的“道德风险”,在加上国家还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所以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不能真正履行,这无疑加大了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和风险,也是阻碍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
3、还需要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渠道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大的有钱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保险、证券等还不能完全直接进入该领域,主力资金始终无法涉足该领域,如果此问题得不到解决,单凭个人投资者还是很难有所作为。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产业链还不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方式与一般的投资方式不尽相同,它主要是通过上市、企业并购、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目标企业从而获得资本增值收益,但在我国还需要完善和建立与之配套的政策环境和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