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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一时期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导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屡屡遭受破坏的情况,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称各级环保、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将全方位加强监管。
潘岳表示,近几年,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迅猛。与此同时,一些影视剧组追求大投入、大制作、大场面,不惜以过度消耗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高票房收入,选择“坐落深山人未识”的自然景区作为外景拍摄地,而且大多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生态脆弱区、历史文化保护地等,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潘岳举例子说,比较典型的,如电影《无极》剧组破坏云南香格里拉碧沽天池,《大旗英雄传》剧组随意喷涂风景区内明代摩崖石刻古迹,《神雕侠侣》剧组破坏九寨沟森林公园神仙池钙化堤、珍珠滩植被等,这些事件都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批评。
记者了解到,《通知》明确要求,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影视制作单位和演出举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环保、城建、文物部门的报批和验收手续。
对于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措施。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为准予摄制许可、备案和批准演出的依据。
潘岳认为,《通知》制定得虽好,但重在落实。他说,下一步,地方各级环保、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将全方位加强监管。其中,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的,要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进行的,要经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的,要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