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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随着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各种增资因素的体现,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得到了显著提高,首次突破万元大关,历史性地达到10370元,同比增加1262元,增长13.9%,是2000年以来名义增幅最快的一年,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6%,是2003年以来实际增幅最快的一年。在收入不断增长,增速明显加快的同时,辽宁与全国和其它地区比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问题仍很突出。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6年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排名第11位,增幅排名第4位,但由于我们自身基数较低等原因,导致目前与全国的收入差距非但没有缩小,反倒由2005年的1385元,扩大到2006年的1389元。虽然从数量上说并不是很多,但对于完成“十一五”时期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而言,仍然是任重道远。
辽宁“十一五”规划总的目标是基本实现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其中几个主要标志:一是确保经济增长速度和效益增幅持续达到或超过东部地区的平均水平;二是确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起步之年,随着全省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取得了显著提高。
一、2006年辽宁城镇居民收入运行特点
1、增速加快。调查资料显示,“十五”时期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最快的一年是2005年,同比达到13.7%。即便如此,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仍高出其0.2个百分点。根据全国30个省(区、市)年度数据(不包括西藏,下同)测算,2006年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全国平均增幅高出1.8个百分点,在全国排名第4位,扣除物价因素,实际高出2.2个百分点,收入与全国的差距基本维持上年水平。
2、位次前移。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的位次继续前移,由1999年的历史最低位次第20位,2000年的18位,2003年的15位,2005年的14位,跃升至2006年的第11位,7年间,位次前移了9位。前十位分别是:上海20668元,北京19978元,浙江18265元,广东16016元,天津14283元,江苏14084元,福建13753元,山东12192元,重庆11570元,湖南10505元。紧邻其后的是:内蒙10358元,河北10305元,云南10070元,山西10028。其余的收入均在万元以下。
二、各项收入全面增长
1、工薪收入增长8.3%。2006年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工薪收入达6611元,净增508元,仍是可支配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中工资及补贴收入达到6446元,净增443元,同比增长7.4%。
2、经营净收入增长41.6%。2006年辽宁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达688元,净增202元。
3、财产性收入增长53.2%。2006年辽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达146元,净增51元。
4、转移性收入增长20.0%。2006年辽宁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达3784元,净增632元。其中养老金或离退休金达3090元,净增516元,同比增长20.1%。
5、各地收入普遍增加。2006年,全省有5个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万元,分别是沈阳11651元,大连13350元,鞍山10761元,营口10135元,盘锦12205元,其中鞍山和营口首次超过万元。除上述5个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万元大关外,其它地区收入也有大幅提高,收入绝对额增加最少的朝阳达到841元,增加最多的沈阳达到1553元。
三、居民收入增长的因素分析
1、经济发展是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的主要因素。2006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实现925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13.8%;全省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81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0%。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提高城镇居民收入提供了可靠的前提保障。
2、就业形势继续看好。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绩。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在上年援助14.3万户零就业家庭就业的基础上,2006年又帮助3.5万户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目前全省已实现了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的目标。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6年全省城镇居民就业人口占家庭人口的比重平稳增长,就业面达到49.6%,高于上年0.5个百分点。特别是随着消除“零就业”家庭政策的出台,使有收入人口占家庭人口的比重由同期的75.4%上升到77.5%,提高2.1个百分点,无收入人口占家庭人口的比重由同期的24.6%下降到22.5%。同时就业者家庭负担进一步减轻,就业负担系数由上年的2.03下降到2.01。
就业领域不断拓宽。2006年辽宁城镇居民在国有经济单位就业人数同比下降4.4%,在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就业人数与上年持平。与此相反,在其它经济类型单位就业人数同比增长11.1%,城镇个体被雇人数同比增长4.2%,城镇个体经营者人数同比增长10.0%。
3、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的要求,2006年辽宁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450元调为590元;二类地区由400元调为480元;三类地区由350元调为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同时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一类地区由5元调为6元;二类地区由4元调为4.8元;三类地区由3元调为3.5元。相比于全国其他省市,辽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处于中等位置。其中高于辽宁的有7个省市,分别是北京640元、天津650-670元、上海690元、江苏400-690元、浙江490-670元、广东450-780元、黑龙江380-620元。
4、增发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05年至2007年,从每年7月1日起,连续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人员范围为上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2005年平均上调幅度为每月55元,2006年平均上调幅度为每月100元,两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企业退休人员最高增加220元,最低增加70元。2006年为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及时发放,省财政厅拨付给全省各市46.5亿元资金,使全省328万企业退休人员领到增加的养老金。2006年,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养老金或离退休金达到3090元,净增516元,同比增长20.1%。
5、部分地区提高了城市低保标准。如从2006年10月起,大连第8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城区低保户享受的低保金提高了16.7%;从11月起,沈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220元提高到260元,增长18.2%;鞍山从11月起,将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205元调整为217元,惠及全市21.6万低保对象。上述地区调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属历年来增幅最大的一次。
四、当前存在的问题
2006年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得到了较大提高,但与全国和其它地区比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问题仍很突出。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6年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排名第11位,增幅排名第4位,但由于我们自身基数较低等原因,导致目前与全国的收入差距略有扩大。
进入“十五”以来,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全国的差距一直呈扩大的趋势,2001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63元,2002年低1178元,2003年低1231元,2004年低1414元。直到2005年,趋势才得以扭转,差距回落到1385元。2006年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为1389元,较上年增加4元。虽然从数量上说并不是很多,但对于“十一五”时期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而言,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基数较小。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辽宁为10370元,即增幅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的收入绝对额,全国为118元,辽宁仅有104元,相差14元。事实上这种情况已延续多年,在增幅与全国持平甚至略高于的情况下,显然是无法缩小收入差距的。2006年在全国十个人均可支配收入净增额高于辽宁的地区中,只有安徽和海南的基数比我们低。
2、工薪偏低。2006年,辽宁工薪收入为6611元,与部分沿海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比,绝对额分别差9673元、2648元、9405元、2890元、6404元、3553元、3831元和6420元。在东北三省中,只比吉林多34元。2005年全国企业、事业、机关在岗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17853元、18720元和20828元、辽宁分别为16969元、17325元和20387元,分别低884元、1395元和441元。
3、结构不合理。从家庭总收入构成分析,2006年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占家庭总收入的58.9%、6.1%、1.3%和33.7%,从上年同期的数据看,这四项收入分别占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的62.0%、4.9%、1.0%和32.1%。通过两组数据的对比,一方面辽宁工薪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同比下降了3.1个百分点,另一方面转移性收入却提高了1.6个百分点(转移性收入主要由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构成)。表明在工薪收入对居民总收入增长的拉动作用减弱的同时,转移性收入又构成了对收入提高的抑制作用。2006年辽宁离退休人员占城镇居民家庭人口的比例为25.5%,离退休人员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高达29.8%,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4、收入不平衡。收入不平衡是导致总体收入偏低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高低收入差距拉大。据对最低和最高10%收入户(九分组,下同)的统计,2006年辽宁城镇居民最低10%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92元,最高10%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211元,相差21819元。而上年同期的数字分别是2909元和21758元,相差18849元。两年数字比较,高低收入差距绝对额增加了2970元,扩大了15.8个百分点。
二是地区收入差距拉大。2006年收入最高的大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350元,最低的铁岭市仅有7437元,高低差距5913元;上年的同期数据分别是11994元和6526元,高低差距5468元。两年比较,差距绝对额增加445元,扩大8.1个百分点。
五、提高城镇居民收入的建议
从目前的情况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主体仍然是工薪收入。抽样调查资料显示,辽宁工薪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转移性收入占30%以上,经营净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两项所占比重不到10%。因此,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根本前提,就是建立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据测算,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目标,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要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收入年均增长幅度至少要比全国快2-3个百分点。
1、继续推进全省经济发展。扩大内需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因此,居民收入的增长要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水平相适应。进一步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以内需增长来拉动经济发展,巩固扩大内需的社会基础,形成经济增长与收入增长和消费需求增长相协调的良性互动。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快构建公共财政体制,并在公共财政框架内优先安排百姓关心的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扶贫帮困等方面支出,逐步缩小收入差距。
2、着力解决工资长期偏低状况。目前,各地已陆续展开了新一轮的工资改革。2007年,辽宁应该抓住此次工资调整的机遇,在财力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下大力气提高工资水平。同时借助工资补贴的有利契机,将一切明补、暗补即在实际上属于个人收入的项目逐步纳入工资管理,如住房、车辆、通讯、奖金、旅差、职务职业补贴等,提高补贴标准。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强社会保障,使这次工资改革的政策能惠及百姓身上。
3、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高经营性收入所占比重。在全省离退休人数相对固定且收入增长水平比较缓慢的情况下,转移性收入对可支配收入的影响将越来越小,因此,有必要增加经营净收入等在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2006年辽宁个体私营者人数占城镇居民家庭人口的比重为3.9%,人均经营净收入只有688元,仅占可支配收入的6.6%。辽宁近年来新增的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大多是从国有和城镇集体单位的下岗失业及其被分流的人员中转化而来,主要属于谋生型,而非创业型。尤其是“4050”人员,受观念、技能和市场环境的限制,重新谋生确实面临诸多困难。因此我们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下岗人员的培训工作,转变就业观念,二是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为民营经济、个体从业者提供优惠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4、提高就业率。2006年辽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比全国(4.1%)高近1个百分点。抽样调查资料也显示,2006年辽宁有收入者人数占家庭人口的比重为77.5%,每一城镇就业人员的负担系数高达2.01。根据2005年的数字测算,如果在其它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而负担系数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同,当年辽宁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将增加640元左右,提高7%以上。所以,能否解决好就业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辽宁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水平。要创造一切条件努力拓宽就业市场,提高就业率,保证最广大的普通劳动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