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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从今年2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天津市代表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从今年6月1日起,对拒不办理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处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从现在开始至今年5月份,将展开全市性两个《办法》的宣传推动活动。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或分中心将对辖区内的单位,通过发送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信,上门宣传政策、发送培训教材,组织召开推动会等形式,宣传两个《办法》,推动单位主动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单位(含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同时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应于今年办理缴存额调整时,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提出,自6月1日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以及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为录用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对拒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