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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在2007年1月1日就开始在北京征收的KTV版权费,在一周后仍然“颗粒无收”。从记者调查情况来看,今年以来北京地区的钱柜、麦乐迪等大型KTV均未以任何形式收取过版权费。造成KTV版权收费方中国音像协会至今仍是“零入账”的原因,不仅是收费规则的不完善,更是由于KTV版权费的利益分配仍纠缠不清。
北京KTV版权费征收仍未起步
“今天的包间费和往日一样,并没有涨价。”昨天,当记者询问北京市的钱柜、麦乐迪等KTV的包间价格时,当值的服务人员均表示并没有涨价,包间费里也不含版权费。
当记者进一步询问KTV的管理人员他们是否得到要征收版权费的通知时,他们均表示不清楚,也没有接到上级的通知。今年他们惟一接到的通知也是关于元旦节假日娱乐场所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通知,对于版权费的问题,他们也只是从媒体上得到了一些消息。
“从今年1月1日起只是计算收费的时间,并不是开始收费的时间。我们现在的工作难度很大,各地的情况都不一样。”中国音像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具体的征收时间要等进一步与KTV经营者谈拢后才会有结果。
2006年的最后一天,中国音像协会发布了《关于收取卡拉OK行业版权使用费的公告》,决定开始收取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收费计算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但从如今的情况来看,中国音像协会的公告并未产生想象中的效力。
通过记者调查发现,今年元旦期间北京的确有部分KTV进行了涨价,但他们对收费的原因解释为节假日正常涨价,并且随着元旦假日结束,涨价的KTV也恢复到了平日的收费标准。因此,有媒体称,北京市的KTV开始征收版权费也是不准确的,因为钱柜、麦乐迪等很多大型KTV均未表示缴纳版权费。
KTV版权收费起征一周后,为何还是颗粒无收呢?
阻力一:版权收费标准缺乏合理性
“收费标准本身的不合理性也许是目前KTV‘难产’的真正原因。”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安晓地表示,KTV版权收费难以真正进行下去,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但追溯到根源是标准制定的不完善,且缺乏法律依据,难以让人信服。他表示,KTV经营者以12元/包房/天为上限缴纳版权费用是不符合国内实际情况的,同时,国家版权局仅仅根据音像协会100家唱片公司的授权就制定了整个行业的标准在法律上讲也是不充分的。
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卡拉OK版权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国家公布的标准实行起来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安晓地表示,如果以歌曲的点击率或者KTV的营业收入作为KTV版权收费的参考指标也许会更合适一些。他认为,以包间为标准收费会带来很多利益分配不均的麻烦,“因为创作的成本不一样,所以具体将利益最后分到谁的手里肯定会有争议”。
据了解,我国香港的KTV版权是按歌曲的新旧程度收费:一首新歌要先举行竞标、向KTV拍卖首播权。各艺人的版权费也不一样,包括词曲作者、音乐公司的版权费都不一样。而我国台湾地区则有4种收费方式,且视各家KTV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用哪种更合适。其中,按点击率收,一次5毛新台币;按营业面积收,一平方米1000新台币(约242元人民币);按照包间收是一个包间5000新台币;按KTV的营业收入比例收取1.5%。
阻力二:收费单位政府色彩浓重
去年7月7日,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报告。今后,卡拉OK收费将由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收取,协会归国家版权局监管。
据了解,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像协会一样属于非赢利性社会团体。那么作为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由他们来收取KTV的版权费是否合理呢?
与以前的版权费之争比较,收费的主体从文化部和版权局换成了“中国音像协会”,由行业协会来收费,会比政府的强制介入更符合市场规律。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也只能由行政法规来设定行政许可,而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才有行政设定权,文化部或版权局都无此权力。
不过,从中国音像协会的网站“www. Chinaav.org”来看,“org”的政府背景是中国各种商业协会的一贯特色。协会中没有企业的代表,公务员的人员背景依然难脱离“官本位”的行政习惯,因此在版权费规则制定上不可能完全考虑到企业的利益。
于是当“每个包厢每天12元钱”的标准出台时,KTV当然会怨声载道,因为中国音像协会的标准并没有考虑到他们的利益。于是有了各地的KTV组织起来一起抵制收费,可笑的是KTV的联合体也是类似文化娱乐之名头的协会。
可能是协会与协会的斗争看上去太不和谐,中国音像协会又开始授权广州源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以企业的名义收费,他们认为企业与企业间应该好走账。不过KTV们也不买这个企业的账,因为“拥有政府背景”的企业不过是在狐假虎威。
政府、协会、企业收费都不行,KTV又应该由谁来收费呢?或许让KTV企业自己收费,因为这样就不会有太多的“政府背景”。
阻力三:版权收费没有强制力
虽然KTV版权费标准已经明确,相关部门也在大声叫嚷着要缴费。“可是,不缴费又能如何呢?”这可能是大多数KTV经营者的心态,也是他们至今不交一分钱的充足理由。“因为KTV版权收费并没有充分的强制力。”相关法学专家告诉记者。
据了解,一方面,KTV版权使用费不属于行政收费项目,因此不能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进行征收。另一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本身没有强制性。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此外,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中,发改委明确强调“音乐作品使用费标准只是音乐著作权人与音乐作品使用者进行协商的参考,不具有强制性。音乐著作权人向音乐作品使用者收取报酬,有关报酬的支付方式和付酬标准应通过与使用者协商确定。”
不论是国家的法律,还是发改委的复函都已明确,KTV音乐版权使用费标准不具有强制性,这也意味着版权费不能强行收取。“当KTV版权所有人与KTV经营者双方谈不拢发生诉讼时,版权费用标准也许只是司法判决确定赔偿额的标准之一。”业内人士一语道破天机。
“总之,KTV使用费标准没有充分的强制力。”北京某KTV经营者“底气十足”地表示,没有任何行政部门可以强制的手段进行干预,版权收费标准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KTV版权费事件回放
□ 2004年3月至8月
国内KTV涉嫌侵权风波甚嚣尘上,众多知名唱片公司相继起诉知名KTV,后者面临高额赔偿。
□ 2004年11月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罗湖区100余家卡拉OK厅以及南山区、福田区的部分卡拉OK厅签署协议,深圳成为全国率先缴纳版权费的城市。
□ 2006年8月
文化部在其网站公布“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有关内容,实行“被点播才收费,不点播不收费”。
□ 2006年11月9日
国家版权局确定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并在京沪穗等地区试点。
□ 2006年11月21日
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代表广州100多家KTV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2006年12月31日
中国音像协会发布公告:决定开始收取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收费计算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言论:音像协会不应只收“过桥费”
“作为权利人及使用者的桥梁,协会将不断加强与权利人、使用者的沟通,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服务。”上述言论是去年年末中国音像协会的负责人在谈及KTV版权费时的表态,他把中国音像协会比作权利人及使用者的“桥梁”。桥梁的作用应是沟通、连接,但中国音像协会只是打出一个卡拉OK版权费的牌子在索要“过桥费”,不过可怜这群收“过桥费”的同志们,钱还没收到就碰了一鼻子灰。
根据国家版权局今年第1号公告的精神,中国音像协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这“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钱却很难收得上来,广东的KTV率先拒交,上海的KTV只愿交1元,北京的KTV和其他地方一样都是“看看再说”。中国音像协会一时间陷入了有令牌但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看来当初辛苦争取来的KTV收费并不是他们所想象的是个“肥差”。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与世界经济的逐步接轨,知识产权在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在老外们不断对中国的盗版产品施压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学会用版权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特别是音像产业,版权更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但盗版光盘的泛滥和越来越火的网络下载让音像公司有些无可奈何。抓不完卖盗版的,也关不了网络下载,于是KTV成了音像公司惟一感觉能捞版权费的地方,毕竟在这个“K歌”的年代,KTV感觉上很有钱。
说到底KTV收版权费就是个利益分配问题,中国音像协会的“桥梁”作用当然应去协调利用,而不是坐等收钱。不过麻烦的是,“桥梁”一边是吃惯了霸王餐的KTV,他们交多少版权费都会觉得贵;另一边又是受尽了欺负的唱片公司,他们因为盗版已不知道赔了多少钱,版权费他们当然觉得越多越好。面对矛盾,中国音像协会首先要做的是让大家坐到一起谈判,但至今我们还没有听到真正要谈判的风声,只是知道“过桥费”还挺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