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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基金部前不久关于加强基金销售风险控制的要求言犹在耳,但是基金公司在销售基金过程中违反法规底线的现象再度发生。昨日,一家基金公司在某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头版显著位置刊登基金产品广告,没有按法规要求,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法律人士指出,基金公司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进行风险提示,这是海内外基金业的通行规则。投资者在购买基金过程中,基金公司如果不能尽到告知风险的责任,投资者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护。
基金宣传涉嫌违规
昨日,上述基金公司在某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头版上,刊登大幅彩色广告,宣传其正在进行营销的基金,刊有“投资的本质是配置,首只行业配置型基金”、“战略配置六大行业,精挑细选行业精英”等宣传该基金产品的文字,但却没有包含任何风险提示的内容。
同日同一个版面上,另外三家公司刊登了各自营销产品的报花广告,虽然版面很小,但都作了风险提示,如“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或“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等。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并使投资人在阅读过程中不易忽略,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基金产品广告属于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应该遵守该规定,否则属于涉嫌违规。
风控流程亟待加强
有人认为,该基金公司之所以未刊登风险提示文字,不一定是主观故意,可能属于无意中的“疏忽”,或是由于营销人员对相关规定不了解等。
一位专业人士指出,基金公司在对旗下基金产品进行持续营销时,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不能简单地用“疏忽”加以解释,而是应更多从基金销售的风险控制流程中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
也就是说,基金产品广告在见报前至少须经过三道关口,第一道关口是经过专业培训的营销人员,熟悉有关基金销售法规要求应是他们的基本素质;第二道关口是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即监察稽核部。
该部门须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第三道关口是证监会基金部。按照法规要求,基金产品广告的审查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只有证监会审查合规后才能公开刊登。
因此,基金公司之所以在基金宣传过程中涉嫌违规,主要还是由于没有能够依法执行审批流程的规定,甚至跳过了证监会的行政审批环节,直接导致涉嫌违规行为发生。
法律人士提醒,基金公司及基金业的发展是关系到大众切身利益的长期事业,任何基金公司都不应出于比拼规模的需要而铤而走险。
鉴于上述基金公司的涉嫌违规行为并非个别现象,所有存在类似问题的公司都应引以为戒,加强风控流程的建设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