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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始于1994年,历经12年终于破茧而出。新《破产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专家评价,新《破产法》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新和突破,特别是对国企转制破产有重要的意义。日前《天津日报·经济周刊》与市国资委、司法局、律师协会共同举办了新《破产法》沙龙,集合了企业、律师、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共同解析这部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律。
邀请嘉宾
参加本次沙龙的嘉宾有:市国资委副主任乔秀权,市司法局副局长刘晔,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金超,市国资委改革改组处副处长杨传胜,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史玉荣,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部副部长包科刚,渤海化工集团公司资产部副部长姚国华,一轻集团(控股)公司资产部部长史迎良、副部长施万均,市律协理事、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主任宋茵,市律协理事、世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津华,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曼宇,至大律师事务所主任何云选,寰宇律师事务所主任于长仁,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高凤桐,张盈律师事务所合作人王世清、邓露茸、张昱君,保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冲甫,依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秋惠。
新《破产法》与国际接轨
《经济周刊》: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实施。对比新旧两个《破产法》,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和实践背景是什么?具有哪些新意与亮点?
刘晔:新修订的《破产法》符合国际破产法的立法潮流,比我国原有的破产法律规范有了很大的突破,涉及面广、操作性强,为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障。早在二十年前,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就已经颁布了《破产法》,该法对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新《破产法》正是适应这一时代要求应运而生。
乔秀权:旧《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诞生了数以百万计的个体、私营企业,迫切需要一部有效的统一的《破产法》。新的《破产法》的出台正是这种需要的产物。
《经济周刊》:国有资本布局调整有怎样的规划,目前进展怎样?国有资本将逐步从哪些产业退出?《破产法》的修订将对国有资本的调整有怎样的影响?
乔秀权:国企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举措逐步优化国有经济,使国有经济在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从劣势产业逐步退出。天津按照国家、市委市政府的政策要求,对国企进行嫁接、改造、调整、破产,使国有经济进一步壮大,国有资产进一步优化。截至去年年底,全市国有企业有3757家,国有资产总额6422亿,所有者权益为2172亿。与1994年相比,国有企业减少近2000户,但资产总额增长了3倍,所有者权益增长了近6倍。天津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其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也不断增强。企业嫁改调的过程中离不开律师提供的法律支持。国资委对企业的法制建设十分重视,并在大中型国企中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到明年年底将有2/3的大中型企业建立这种制度。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这就对相关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执业质量要求。
于长仁:现在天津有一批经营比较困难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具备改制条件。这些中小型企业一般负债率都在130%至150%以上。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不能创造价值,而且占用消耗大量的国有资产。如果不尽快解决市场退出的问题,不仅会进一步增加改革的成本,同时还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破产法》给了这些企业一个退出机会。
姚国华:《破产法》对企业的影响,一方面是以后破产更加规范,促进企业领导提高法律观念。还有就是破产周期可能延长,费用可能增加,因为多了整合的过程。企业破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个是担保问题,一个是股权转让问题。实在生存不下去的企业越早破产对国家越有好处,否则资产闲置在那也是浪费。另外这些企业退出对于那些发展良好的企业也是一个促进,把发展的道路让开。不阻碍后者发展。我们作为一个大型企业集团,两种企业都有,有大力发展的,也有该退出的。该退出的企业退出了就是对发展企业的一种促进。
《经济周刊》:新《破产法》有哪些突破?
杨传胜:首先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上有很大突破,新《破产法》覆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不管它是国有还是非国有,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第二,新《破产法》界定了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在清算中的清偿顺序问题,用中国式的智慧解决了这个在立法起草中争论极大的问题。第三,新《破产法》第一次引进了管理人制度,也就是用比较市场化的、专业化的机构和专业人士来处理复杂的、市场化的破产事务。而且新的《破产法》是以管理人为中心的。第四是有利于建立一种新的社会信用机制。新《破产法》强调对于欺诈性破产的预防与打击,在《债务人财产》这一章特别规定了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为预防和阻止恶意破产、欺诈性破产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王世清:另外,中国的新《破产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破产,表明了中国在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更为开放的态度,这是前所未有的。新的《破产法》强调债权人自治,强化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新创设了债权人委员会、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清算和重整程序当中都强调、强化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新《破产法》规定了严格的破产责任。
引入重整 企业重生成为可能
《经济周刊》:由于企业破产牵涉到企业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等各方面利益,导致了破产案件在审理与诉讼实务操作中遇到诸多疑难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又应如何应对?
张冲甫:新《破产法》规定破产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如果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破产,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非常有利的一道紧箍咒施加给过错人。
杨传胜:新《破产法》使国企破产从政策破产向市场破产转变。由于国有企业对我国经济的特殊贡献,特殊地位,以往国有企业退出破产采用的是政策性破产。政策性破产是国家财政、银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国企改制成本,安置职工,但这种手段不可能永久。2004年国资委制定了一个4年规划。到2008年年底,政策性破产彻底结束。把国企遗留问题国家承担的这些改革成本都彻底支付完毕。以后企业破产将完全由市场化解决。
史迎良:一轻集团是天津市一个老工业集团,国资委成立以后对国有企业无论是发展上还是退出上都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我们集团凡是改制的企业没有亏损的,没有下岗的。劳动关系都理顺了。通过改革,我们一轻尝到了甜头。对于不适合市场竞争的企业,我们破产了一批,也享受到了政策性破产的优惠条件。新《破产法》更有利于依法破产。既保护债权人又保护债务人,也保护职工。
《经济周刊》:有人说《破产法》给企业带来了生的机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说法?
金超:新《破产法》的实施并不是要企业破产,其主要功能体现在,使陷入困境有挽救可能的企业通过程序起死回生,通过程序使处于激化阶段的债务纠纷得到缓解和平息,并使病入膏肓的企业平稳地退出市场。
高凤桐:企业的生生死死是个正常的现象。自然人生老病死都有。企业法人也是如此。但由于观念问题造成很多壳企业。其实是市场经济自然规律、产业结构变了,经济状况变了,资源枯萎了,企业该破就得破。这次新《破产法》一个亮点是重整。《破产法》其实不是单纯的破产,而是企业的再生法,企业的拯救法。新《破产法》有一大部分谈重整,就是给企业治病。《破产法》可以拯救企业。等到企业不能生存了,还可以让他早点安乐死,可以使资源、员工提早重新整合利用。所以我觉得舆论界媒体要把新《破产法》的意义、好处大量宣传,让领导、企业、职工都能接受。
《经济周刊》:新《破产法》第一次引进重整制度,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死亡法。这对企业有怎样的意义?
王世清: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在提出破产申请后,陷入困境的企业依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恢复生机。新《破产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于重整制度具有对象的特定化、原因的宽松化、程序启动的多元化、重整措施的多样化、重整程序的优先化、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和参与主体的广泛化等特点,这就给了债务人企业一个自我拯救、重新开始的机会,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杨传胜:理性的企业在预见已无法解决企业困境时,可依法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及时制止局面的进一步恶化。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新《破产法》的实施,将有效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效率要求,体现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原则。
顺应潮流 建立管理人制度
《经济周刊》: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中较为成熟的制度之一。新《破产法》引入了这一制度有什么意义?
张曼宇:旧《破产法》中并没有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与管理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清算组,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在新《破产法》中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这种机制更市场化,更专业化,新《破产法》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使破产中非常关键的破产财产有了人力和制度上的保障,使破产程序能够更加公正、公平、高效、顺利地完成,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王世清: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这项规定使企业破产更加符合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需要。改变了以往律师在企业破产中是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律师作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重要的职责,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决定破产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
《经济周刊》: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借鉴国际惯例引入的,可以说是律师业的一个机遇,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这一制度对律师业有怎样的要求,又有怎样的规范呢?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有怎样的疑问呢?
张冲甫:前年我参与杭州一个电子公司的破产,推举出了债权人委员会,这个机构具有破产管理人的雏形。清算组每个季度向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事实证明这个方法还是颇有成效的。比如及时处理原料,催收账款等。这对债权人是有利的。比较遗憾的是委员会没有权力去监督债务人的情况。因为以前的《破产法》没有授予这个职权。新《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这个权利,破产管理人有权监督破产人的情况,监督其财务和人员。这对于债权人是公平的。以前我们只是觉得是作为一个影子存在,没有实权。新的《破产法》解决了这个问题。
王世清: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这就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需要指出的是,新《破产法》指定破产清算事务所参与企业破产清算本无可非议,但目前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制度不完善、设立门槛低、运营不规范,有的地方管理混乱,已经影响、将来可能严重影响破产法律服务市场,应该引起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杨传胜: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借鉴国际惯例。这个制度包括国企破产采取的清算组制度。以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都可以进入所谓破产管理人制度。这将会创造一个新的职业,破产管理人。这也给律师们带来新的机遇。但是对破产管理人资格有一些认证,现在正在征求意见。
邓露茸:管理人制度在将来破产处理过程中对各方都将是一个意义深远的制度。但是对管理人制度规定并不完善,只是规定了权利和职责,对于义务承担部分,没有专门的限定。包括对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规范管理等。我们遇到过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破产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所以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法院已经有这样的判例。但是新的《破产法》没有将其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另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处理破产案例时,是按照市场的价格收费,但是未来管理人收取费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这里还有一个权利义务对等的问题,需要讨论研究。
律师依法参与破产 服务和谐社会
《经济周刊》:新《破产法》对于企业债务清偿顺序作出了新的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对于与破产企业具有密切利益关系的破产职工而言,该条规定与旧《破产法》相比不利于对职工的保护,对于该问题又应如何妥善解决
王秋惠: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和清偿顺序,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新《破产法》中对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采取了“新老划断”的方法,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
张曼宇: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独创性的规定,既考虑了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极大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考虑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在根本上坚持了对担保债权的尊重。其体现出的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和灵活变通的立法手段,对今后的立法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不过如何建立与此条文配套的破产保障基金,如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将是下一步亟待解决的问题。
《经济周刊》:新《破产法》的出台与前不久颁布实施的新《公司法》对于企业改制、破产重组等内容给律师业务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又如何应对?
宋茵:新《破产法》出台后,我们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改变知识结构,来适应新的业务要求。积极调整业务方向,争取破产管理人的从业资格。另外针对破产过程中,频频出现的员工安置、劳资纠纷等问题,专门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培训。虽然这块业务的受益不多,但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律师在这种业务中不仅有业务责任更有社会责任,所以不能小视。此外重组制度也是我们关注的一个重点,从商业角度讲,它涉及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给我们律师带来很大业务空间。
何云选:新《破产法》刚刚出台,还需进一步完善。律师成为管理人后,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对那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具体问题如何出具法律意见,往往是律师的一大困惑。对此有两点感受:一、在法律适用上,应融会贯通,不必拘泥于具体的法条。有法律从法律;没有法律从政策;没有政策从法理;没有法理从情理。二《破产法》体现了和国际接轨的原则。“意思自治”是国际司法的基本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则应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刘津华:新的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给律师业提供了机会和挑战。破产程序中各种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律师是涉及范围最广、涉及程度最深的一个职业。新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了企业破产中的管理人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由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律师业务空间进一步得到拓展。律师事务所一旦担任管理人就将行使大量管理职责,如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等。有些事务已经超出法律服务的范围,因此就要求律师具有更高的素质和经验,否则难以胜任管理人的角色。律师事务所可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反映出律师在企业破产中的作用得到重视。
《经济周刊》:新《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的一个成果,与此同时,律师的法律服务领域也在不断地扩大。律师将怎样更好地为服务和谐社会发挥作用呢?
王秋惠:近几年来,破产案件逐步增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已经成为保证破产案件顺利审结、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律师为保证破产的依法顺利进行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工作成果与独立价值越来越得到国家、社会、企业及其主管机关的承认与重视。
王世清:企业破产案件非常重要的一个课题是尽可能将破产企业的财产最大化,解决职工安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管理人则是破产企业的意志机关,决定破产企业的一切事务。律师从法律专业角度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更好维护破产企业的利益,因此,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律师参与企业依法破产必将是企业依法破产的关键之所在,在破产法律事务中律师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刘晔: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社会工程,社会各方面都要参与其中。其中律师们更要勇于挑起重担,不断加强自身专业修养,紧跟经济形势变化,认真学习破产法中新的规定,为国企改制优化出谋划策。律师广泛接触社会各个层次,熟悉企业、熟悉法律,能够在国企转制优化,职工安置方面做大量工作,公正地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充分发挥其矛盾纠纷调解的作用,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重利益,实现多方利益的协调与统一,以保障社会经济秩序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以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天津中的突出作用。每个律师参与其中应该是非常光荣的。作为管理者,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也将尽可能给律师们创造一个良好的从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