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有多位读者致信、致电本报,询问具备何种条件可减免供热费。记者为此走访了市供热办公室,该办负责人答复说,凡是拥有天津市户口又长期居住在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和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困难职工,可减免供热费。
符合条件的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在收取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时,按规定可分别减收60%和65%,供热费可分别减免50%和55%;对持有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社会散居孤寡老人、孤寡残疾人、孤儿免收各项费用;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可减免40%的采暖费。
具体申请审批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低保居民,凭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点优抚对象凭《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并携户口本到各区(县)民政局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持《天津市企业下岗职工证明》或《就失业证》到相关单位办理确认手续。再由各区、县、局供热办公室依据有关证明组织专人调查提出意见,并经主管主任审批签字后通知供热收费单位执行并报市供热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