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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胜诉。法院判定新华富时违约,双方所签相关合同及附件解除,新华富时支付违约金2万美元。
昨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证券信息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胜诉。
法院认为,被告开发、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的行为,实质就是利用原告按约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了衍生产品,该种行为明显属违反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法院判定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9日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解除;新华富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美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发生的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此外,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即新华富时负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23日受理此案,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法院受理后进行合并审理。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独家全权经营该所证券信息的机构。2005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原告许可被告有偿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信息一年。该合同明确,该合同及许可证书界定的上证所证券信息的一切权利归上证所所有;未经原告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上证所证券信息进行永久储存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编辑、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根据该合同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被告许可使用的信息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用途为“许可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仅包括列明的13种及上述指定指数的变形指数)”,有效期为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被告为此应在2006年11月15日前付款1万美元。2005年11月1日开始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被告据此编制包括中国A50指数在内的相关指数。今年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了SGX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该指数期货属金融衍生产品,是以被告编制的中国A50指数为基础,被告与新加坡交易所共同开发,在中国A50指数成份股中包含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8种股票。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据此建立证券信息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客观地履行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信息即实时股票行情,被告亦应恪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约定,未经原告书面许可,被告不得擅自利用原告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衍生产品。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与新加坡交易所共同开发上市了中国A50指数期货,期间虽未将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直接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中国A50指数期货的基础即是其编制的中国A50指数,其成份股包含了在上证所上市的38种股票,被告根据这些实时股票行情和深交所的12种实时股票行情编制了动态的、即时的中国A50指数,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其主要内容即中国A股市场上市的50种股票的实时行情,包括完全使用了原告提供的、在上证所上市交易的38种股票的实时行情。故被告开发、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的行为,其实质就是利用原告按约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了衍生产品,该种行为明显属违反合同约定。
此外,被告反诉称合同有关条款及附件因违法和显失公平而请求法院撤销。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及附件均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作为专业编制指数的知名企业,在知晓实时股票行情的作用和价值的情况下,自愿有偿接受原告提供的实时股票行情并愿意支付相应对价,其后双方又实际履行了该合同,说明被告明确知晓己方在该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故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另外,法院认为,按合同约定,如被告违约且未在原告书面整改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改正,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按授权许可费和用户使用费之和的两倍计付违约金,故原告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美元,亦属合理。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