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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70年土地使用权”让很多人心里都不踏实。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中国人的日子越过越好,这样的问题也许会越来越多。现在,随着物权法草案的第六次审议,这样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的答案正逐渐浮出水面。
物权法,这部关系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从2002年12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以来,先后进行了六审,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历时四个年头,经过六次审议,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物权法草案的许多重大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日趋成熟,有望在适当时候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六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10月29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的主要规定,比较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既肯定了改革发展成果,又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了空间。
有关分析人士认为,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六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的共识,修改得比较好,已比较成熟。
比如,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取消了以前草案中的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这个最让大家关心的“70年土地使用权”实际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期满之后如何续期。第二,续期之时,是否需要再次缴纳土地使用费。此前审议稿对此的规定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70年大限”期满之后,居民固然可以自动获得占用其房屋所在之土地的权利,但是,居民需要为这一权利再一次掏钱。如此推断,“自动续期”也就有点名不副实,因为这使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自然受到普通房屋所有权人和诸多专家的质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住宅用地满70年以后,还需不需要再缴土地使用费的问题(是讨论的重点),原来是要求缴的,后来经过委员们的讨论,考虑到我国居民的具体生活状况,因此,这个目前暂不作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系副教授谭峻对此表示,土地的所有权是个国际性问题,我们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涉及到亿万老百姓的利益。所以,法律制定者也非常慎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此次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对普通人来说是件好事。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的疑问也有了答案,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从目前多数地方商品房销售的实际做法看,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使用,有的是业主购买的,有的是开发商附赠的,有的是业主承租的,一般都有约定。据此,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还在防止企业并购造成国资流失、细化征收补偿规定、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筑用地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草案遵循了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较好地体现了依法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原则,实现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有机统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草案六审稿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把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使草案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集中、更加鲜明,准确体现了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