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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股指期货上市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其利益格局也已经越来越明朗。由于金融期货的经济业务由期货公司开展,券商不得直接从事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只能允许创新类券商从事IB业务,通过其全资或控股的期货公司来参与股指期货。
据记者了解,目前仅允许创新类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以后再推广到规范类券商。而创新类券商的参与模式有两种:一是收购独立的期货公司;二是证券公司直接作IB。由此看来,今后将不再新设期货公司,而是从政策面上鼓励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针对这一状况,北京工商大学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表示,如果创新类券商只能在IB制度下参与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预计在短期内经纪业务总量将会受到一定影响。
胡俞越认为,如果券商不能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自己成立一家期货公司,就会因通道不在自己控制范围内而担心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在进行金融期货投资时可能缩手缩脚。与此同时,没有IB资格肯定会对规范类券商造成影响,不仅不能分享金融期货推出的市场机遇,反而会让其部分客户流失。
他同时表示,只有创新类券商才可以做IB业务,将会加剧券商业内不公平竞争状态,有悖于“三公”原则和市场化趋势。他指出,创新类和规范类都是证券公司治理时期的提法,所以应具有阶段性,本次金融期货IB资格不应该将规范类券商排除在外;如果规范类券商不能以IB的身份参与金融期货,期货公司将只能分散去开发投资者个人,而不能整体开发该类券商客户,势必造成期货公司开发客户成本以及控制风险成本上升。
据记者观察,目前对于期货公司来说,虽然争取到了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资格,但是这仅仅是在围绕股指期货利益博弈的第一回合中拔得头筹,期货公司能否在股指期货推出这一历史机遇中与期货市场共同发展壮大,还要看期货公司在其运营与管理中如何把自己打造成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也就是说,具有创新类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竞争优势虽然明显,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具有创新类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就处在劣势。
部分接受采访的期货公司表示,由于股指期货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具有创新类券商背景和不具有创新类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的差别仅仅在于接触客户面的广与窄、营业机构的多与少上。今后投资者的发展趋势将以网上交易为主,电子化交易平台的打造、客户资金便捷划拨、优质的客户服务水准等条件才是股指期货交易中的“短板”,也是将来投资者做股指期货时挑选经纪公司的首要标准。因此,期货公司应当在提升风控、客服与研发能力方面努力,做成有竞争力和服务水平一流的特色期货公司。
不可否认的是,股指期货的推出将实现证券和期货两个市场的融通,证券市场的大量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都将有机会参与到期货交易中来,这不仅有助于推动期货公司的发展,而且对证券公司、投资者和整个资本市场都是非常重要的机遇。因此,业内人士认为,在开展股指期货业务方面,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都有各自的优势,证券公司营业网点众多,客户资源丰富,研发力量较强;期货公司则拥有一批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熟悉期货独特的交易机制、文化和规则、对风险有较强的识别和化解能力。因此,双方在人才、资金、管理等方面完全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共享营业场所、技术系统、客户资源、管理经验,双方的合作形式及空间将是很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