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开始,享受营业税及契税优惠的普通住房标准有所调整。其中,房屋成交价则改变了按区划分的方式,而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2006年上半年大连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了调整。
去年6月份,在大连市地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联合发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大连市普通住房的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中山区、西岗区及沙河口区实际成交价格低于6000元/平方米,甘井子实际成交价低于3600元/平方米。而此次调整前两条未变,但第三条关于房屋成交价则改变了去年按区划分的方式,而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2006年上半年大连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了调整。
记者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了解到,从6月1日开始,大连一级、二级地成交价低于8000元/平方米;三级、四级地成交价低于5800元/平方米;五级、六级地成交价低于5200元/平方米;七级地以上成交价3800元/平方米,同时满足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两个条件,才能算作普通住宅。“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就不属于普通住宅,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也就不能享受营业税、契税优惠政策。非普通住宅交易时,要收4%的契税,而非1.5%。而且购房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交易时差额征收营业税。”有关人士解释。
“在6月1日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原普通住房标准享受优惠,如在6月1日后签的合同则按新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对于二手房交易的客户,则根据受理手续的时间,即在6月1日之前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6月1日后办理的按新标准执行。”这位人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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