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未投保被捉罚款又判刑
日本的汽车保险始创于1914年。自1947年起,各保险公司使用统一的普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至此,日本进入了保险产品和保险费率多样化的竞争时代。
日本汽车保险制度包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任意汽车保险两大体系。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是以1955年制定的《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作为法律依据。该保险提供了最完整的汽车保险保障与任意汽车保险相辅相成,构成了日本最完整的汽车保险。
《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的主要内容为执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根据规定,保险公司除有政令所规定的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未订立汽车保险合同的车辆不得行驶;未参加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者,不得驾驶汽车。汽车非备置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证明书,不得提供运营业务。否则,一经发现,判处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处以5万日元的罚款。
这种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以及严格有效的监督检查,有力地保障了强制保险的执行。
同时,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汽车检查制度相结合。根据日本《道路运送车辆法》规定,汽车所有人申请汽车登录、运行许可或检查等事项,应向行政厅出示保险证明书,未出示保险证明书或保险证明书上记载的保险期间未能涵盖汽车检查证或临时运行许可证等有效期间的,行政厅不予登录或核发检查证等。
此外,日本通过过失推定制使受害者在遭受意外事故时不负举证责任,而直接推定加害人有过失。
另外,对于无保险车辆或肇事逃逸车辆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在自动车损害赔偿法第五章规定由政府负责赔偿,起到了保护无辜受害第三人的目的。
此外,《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还规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自赔险保险合同,除轻型机车外,由政府就其承保额的60%进行再保险业务。
日本建立再保险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再保险制度,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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