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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创新主体加强专利保护
建设创新型城市,要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拥有核心技术的产业、产品和企业集团。《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创新主体加强了激励与保护。
天津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有过教训的。天津一轻工业总公司总工张楠用一个具体例子说明了该企业在专利保护方面的教训:“前年我们带着一批天津新产品到香港参加展会,在报关时被告知其中的几款商品被别人在当地申请并取得了专利权,如果要进关,必须向专利权人交纳费用。这些产品是厂家一批科技人员多年花费很多心血研发出来的,在香港被什么人取得了专利权呢?调查后得知原来是一个老客户,抢先申请并取得了专利权。而我们却缺乏专利保护意识,让别人抢占了先机。”
《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对创新的鼓励,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为了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使本市在高技术领域和支柱产业中拥有更多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办法》在专利促进方面明确了四部分内容:一是着力于鼓励发明创造,特别是技术含量高、具有产业化前景和效益的专利项目,在政府层面上给予奖励。第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优秀的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二是对国家和本市促进专利发展的一些重要政策进一步具体化,第十一条规定了专利研究开发的优惠政策。三是鼓励专利申请,第十二条规定:“本市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具体办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四是激励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
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本次《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对于解决企业在专利保护、专利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张盛如说:“加强专利执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专利保护的需要,也是我国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更是天津发展经济,优化本市投资环境的要求。在这一方面,《办法》重点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禁止行为的规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不得为上述行为提供制造、销售、使用、运输、展示、广告、印刷、隐匿等便利条件。’二是在第二十二条对于技术鉴定也有规定。三是对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规定。四是《办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对当事人申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条件、市和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纠纷的管辖权做了规定,并在第二十五条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未明确或者原则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手段,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据悉,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办法》从四个方面设定了法律责任:一是违反专利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具体分为两条:第一,违反专利检索、专利资产评估以及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专利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二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分为三条:第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恶意侵权的法律责任。第三,假冒、冒充专利的法律责任。三是阻碍专利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法律责任。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健全司法保护还需加快脚步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意识,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对天津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将越来越起到关键作用。天津正逐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通过保护人的创新利益,在全社会倡导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气,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权利、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
张盛如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固然需要资金、技术、人才等相应要素的投入,更需要适宜的创新环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关键一环,也是最直接、最有力、最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其保护水平的高低,无疑构成评判自主创新环境是否优良的重要标杠。”
当然也要看到,创新本身并不是终极目的,创新的目的在于运用,并通过运用为全体人民造福。要准确把握知识产权保护的“度”,避免因过度保护而形成阻碍自主创新的知识垄断和技术垄断,保障社会公众对智力成果的正常利用,维护技术和知识在市场中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法律保证和优化自主创新环境的重要支撑。
值得关注的是,天津加强创新保护的司法体系建设步伐还有待加快。据介绍,2002年起天津就为起草专利保护的地方法规,开始对国内外专利立法及专利工作情况进行广泛的调研和考察。2004年《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列入天津市的立法项目。但这项专利保护办法还是以地方法律规章的面目出现而不是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现。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玲认为:“规章在司法审判中仅仅作为参考,效力要比能够成为法律依据的地方法规低很多。约束力较差。”而且行政处罚的力度上限也只是定于3万元。有专家评论,天津在专利保护手段有待进一步健全,专利保护与管理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