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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所拥有知识产权价值更高、数量更多的国家和企业就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春天是每个中国人所期待的。今年春天,“自主创新”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在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使用最多的词汇之一。天津也在下一个5年计划中提出了打造创新型城市的目标,并开始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
近日,天津召开了宣传贯彻《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座谈会。《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元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天津首个关于专利保护与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据业内人士分析,该《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天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具体措施之一。
填补空白首个专利规章出台
我国已进入必须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特别强调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创新离不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张盛如对创新与保护的关系如此评述:“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我国民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涉及人类的一切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主要作用不仅在于激励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而且有利于促进创新成果的传播和应用,使科技知识转变为现实生产力。”
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布局,为天津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天津的经济社会发展正进入一个新的上升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天津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作为推出的具体措施之一,《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在这个春天开始实施。
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城市离不开创新的氛围,创新的环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优化自主创新环境的重要支撑。我国于1984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按照WTO的有关要求对《专利法》进行了两次修改。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是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天津的实际情况,对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地方政府如何履行职能,如何促进专利发展、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原则规定的保护制度和措施进行了细化。
天津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宗胜点出了《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实施的意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是一项基本的制度建设,是营造自主创新有利环境的一项最重要、最迫切的工作。市政府制定《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的着力点就是在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其有关活动中,明确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及个人的责任;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系,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制定促进发明创造,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的激励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的法制环境。”
明确管理责任鼓励创新行为
全面提高本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水平,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及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在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协调机制方面做了具体阐述。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利保护和发展纲要,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严格执行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保障专利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此管理办法将管理责任分为三个层次牶一是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市和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责任,并规定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工作。二是行业协会管理责任。《办法》第八条规定:“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专利战略研究等服务。”三是企事业单位自我管理责任。《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具体落实专利的创造、实施、管理和保护等项工作。商业企业应当建立专利商品进货确认制度,防止销售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商品。”
此外,为加强专利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协调制度,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与专利等知识产权有关的重大问题。”
对于专利管理内容方面《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也给予了明确,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一是引导和推动发明创造主体提高专利意识,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的认定和考核,明确了专利要求。二是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减少重复研究,降低引进技术成本,提高研发水平。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三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发生转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专利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四是规范与专利有关的活动。第十五条规定了需要当事人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五种情况,第十七条规定了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四类禁止行为,第十八条规定了会展活动中专利保护规则。
红桥区副区长王竟认为,《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对专利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正规化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