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布可疑外汇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未履行对可疑外汇交易的监管责任将受何种法律制裁?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针对《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为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履行反洗钱职责,规定明确了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法律责任,违反该法律责任将受到四种法律制裁。
违反规定将受四种法律惩罚
据了解,一是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未按规定保存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的、违反规定泄露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单位开立外汇账户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是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是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外汇局可以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结售汇业务;四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协助进行洗钱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于2003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是,从建立健全反洗钱机制的要求看,散见于外汇管理规章制度中的反洗钱规定,只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没有形成有效的反洗钱机制,难以实现有效打击洗钱活动的目的,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管理办法》,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补充,有助于实现外汇领域反洗钱法律规定的完善。
60项报告标准出台
《管理办法》制定了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其中2项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31项可疑外汇资金
交易报告标准,以及27项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识别报告标准,共计60项报告标准。其中,居民个人银行卡、储蓄账户频繁存、取大量外币现金,与持卡人(储户)身份或资金用途明显不符的;居民个人通过现汇账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标准以下频繁入账、提现或结汇的;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内非同名账户划转款项的等都被列为可疑的外汇交易。
3个工作日内应上报公安部门
《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应当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外汇账户或明显以假名开立外汇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将所有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审核、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部门并报送外汇局分支局。
名词解释:洗钱罪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部分可疑的外汇现金交易
(一)居民个人银行卡、储蓄账户频繁存、取大量外币现金,与持卡人(储户)身份或资金用途明显不符的;
(二)居民个人在境内将大量外币现金存入银行卡,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的;
(三)居民个人通过现汇账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标准以下频繁入账、提现或结汇的;
(四)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外币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的;
(五)非居民个人银行卡频繁存入大量外币现金的;
(六)企业外汇账户中频繁有大量外币现金收付,与其经营活动不相符的;
(七)企业外汇账户没有提取大量外币现金,却有规律地存入大量外币现金的;
(八)企业频繁发生以现金方式收取出口货款,与其经营范围、规模明显不符的。
部分可疑的外汇非现金交易:
(一)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内非同名账户划转款项的;
(二)居民个人频繁收到从境外汇入的大量外汇再集中原币种汇出,或集中从境外汇入大量外汇再频繁多笔原币种汇出的;
(三)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外大量汇款,特别是从生产、贩卖毒品问题严重的国家(地区)汇入款项的;
(四)居民、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有规律出现大额资金进账,第二日分笔取出,然后又有大额资金补充,次日又分笔取出的;
(五)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在外汇局审核标准以下的对外支付进口预付货款、贸易项下佣金等;
(六)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的;
(七)企业一些休眠外汇账户或平常资金流量小的外汇账户突然有异常外汇资金流入,并且外汇资金流量短期内逐渐放大的;
(八)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与其经营性质、规模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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