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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12月5日公布了对进口丙烯酸酯(Acrylates)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自《公告》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时,应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据悉,这是有关丙烯酸酯的第二起反倾销案件。
代理此案的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华说,在国外厂家第一次遭受中国政府反倾销制裁后,他们通过转移生产基地,在他国设立工厂,以达到规避中国反倾销制裁,继续保持向中国市场低价倾销的目的。
1999年12月,中国开始对第一起丙烯酸酯反倾销案件立案,对象为美国、日本、德国生产企业。案件在2001年6月终裁,除德国企业因对华出口量不到当时中国进口量3%而忽略不计外,美国和日本企业被课征31%到69%不等的反倾销税。
但丙烯酸酯的进口量并未因此有所下滑。从1999年至2001年上半年的统计数字看,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四国向中国出口数量占中国同期进口总量的比例从29.78%猛升至63.65%。据业内人士介绍,马来西亚的巴斯夫国油公司就是德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的投资,印尼的触媒公司就是日本触媒公司的投资。他们实际上是将生产基地转移到了距离中国更近的国家进行生产,并没有放弃利用倾销手段对中国市场的占领。
中国厂家意识到这个问题,向外经贸部提起申诉,外经贸部于2001年10月10日立案,对这些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12月5日的初裁显示,2000年1月至2001年6月,被调查产品在中国的销售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平均低9.72%,严重抑制了国内产品价格的合理增长。
初裁显示,韩国LG化学的倾销幅度为11%,其他韩国公司20%;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13%,其他马来西亚公司38%;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公司46%,其他新加坡公司49%;印尼日本触媒公司11%,其他印度尼西亚公司24%。
而随着国内涂料、皮革、粘合剂、化纤和纺织等相关行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对丙烯酸酯的需求大幅上升。2000年中国对丙烯酸酯的需求量比1998年增长71.19%,2001年上半年比2000年上半年增长29.58%。
依照法律程序,此案的终裁最迟将在明年4月10日之前完成,若终裁是肯定型的,则将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有效期为5年。如果5年期限到期时,没有国内企业提出“日落复审”,反倾销措施将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