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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社会关注已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今年8月首次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以来,因其内容新意迭出,一时掌声四起。
不过,这部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今年10月底并没有顺利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的议程。基金法二次审议的推迟,略出乎市场人士的意料……
从基金立法之初,记者就一直跟踪立法过程。同时,记者也旁听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审议,采撷到一些相关立法的幕后故事。
基金法何时出台
8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基金法草案,记者在人民大会堂云南厅旁听了第一组的讨论。分组审议的间隙,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厉以宁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曾乐观表示:“如果顺利,希望基金法能经历三次审议后通过,以求早日出台。”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初审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起草。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从1999年成立至今,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工作已历时3年,草案已日渐完善。同时,市场人士也希望基金法能早日出台。
据当时分析,按照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的频率来算,今年年内还有两次常委会会议。依据有关立法程序,法律草案一般要经过三次审议方能出台。如果顺利,基金法在年内出台不是没有可能。
但是,在10月底召开的第三十次常委会,基金法草案却没有被列入议程。由此判断,基金法年内出台已是无望。据了解,这与草案初审稿的修改工作尚未完成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初审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起草,修改工作则移交到全国人大法工委。据了解,初审稿还在进一步征求意见,有关修改工作尚未完成。
依据立法程序,法律草案虽然一般要经过三次审议方能出台,但三审并不一定是连续进行。据了解,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12月和明年2月还分别有一次会议。但明年2月份的会议一般不讨论具体的法律草案。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出台的可能性不是太大,基金法草案有望在下届人大继续讨论。
“私募基金”何去何从
本次基金立法中,有一个很大的看点是能否为“私募基金”正名。在去年,关于“私募基金”的争论是证券市场中的热点之一。
始自2001年7月份,在社会上流传着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提供的两份关于“私募基金”的调查报告引起了证券市场人士议论,关注的焦点集中在“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和“私募基金”的数额有多少这两个问题上。
从我国股市资金供给面上来分析,可以大体上分为四类:一是基金公司;二是各证券公司委托理财部门;三是私人的各种投资理财公司和理财工作室(这部分便是被社会上所广泛认为的“私募基金”);四是中小散户投资者。其实,对应着“公募基金”,从广义上讲,但凡不是向公众(非特定对象)所募集的基金,都可以称之为“私募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的《“私募基金”报告》里提到“私募基金”的规模大约在7000亿元左右,而证监会则只是认为目前存在的“私募基金”规模肯定远远大于现在“公募基金”800亿元的规模。按照媒体和市场人士的一般估计,活跃在市场上的“私募基金”的规模能达到上千亿元,将超过所有基金公司管理基金的总体规模。
这笔庞大的资金能否从法律上得以界定,为其正名,这是基金立法中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纷纷通过不同场合和渠道发表自己的看法,市场人士分析认为,这也是两大部门在争夺“私募基金”的话语权,一旦“私募基金”得以证明,就有个管理权限的现实问题。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用“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替代了“私募基金”说法。草案中规定,基金份额向特定对象发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厉以宁向记者介绍说,因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私募基金”其操作和种类不仅相同,管理也比较复杂,就目前情况考虑,法律不可能作出太具体的规定。因此,“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将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细则。
10月28日,厉以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上讲解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时再次表示,起草基金法的过程中,对如何规范特定基金,即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存在不同意见:一是单独设立一章,专门对特定基金作出规定;二是在总则中规定特定基金的一般原则,具体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三是不对特定基金作出规范。
厉以宁说,现在草案采用第二种意见是考虑到:国外不禁止特定基金的存在,通常在规范公募基金的法律中采用豁免条款予以准许;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特定基金还不存在,今后如何发展还有待国家的合理引导,草案难以预先作出具体规定;某些基金可以以公募为主,一部分资金也可以采用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募集。
公司制基金如何定位
目前我国现有的基金全部是“信托制基金”,以前则称之为“契约型基金”。“信托制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依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的基金契约,发行基金单位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我国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但鉴于公司制基金是国际上一种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为此法律草案中对公司制基金作了原则规定,同时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一来,既为公司制基金今后的发展留下空间,也为资本市场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留下了余地。
公司制基金有与信托制基金所不同的特点。据记者了解,公司制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公司制基金还设有董事会作为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等。目前美国的共同基金基本上都属于公司型。这种公司型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也是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已经不完全是信托概念下的委托人。
股份制专家、北京标准咨询公司总经理刘纪鹏近日建议,要用公司型基金取代契约型基金。他说,从国际上基金的组织形式上看,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形式并存,而我国基金是清一色的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在法律组织架构上治理结构不尽如人意。我国基金要对契约型基金扬弃。基金管理公司在法律上只是一个去收管理费受托人,并不是基金的主人,真正的主人是基金券的持有者。
但是,对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定位,国内目前存在两种炯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公司制基金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另一种认为公司型基金的落脚点是基金,公司制是采取公司形式的一种基金组织,公司制基金的本质不是公司而是基金。它不是公司,其设立不需要到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涉及到要交纳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家公司制基金。
而厉以宁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上表示,如何确定公司制基金的性质,争议依然存在。不过,基金法起草组倾向于“公司制基金的本质不是公司而是基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