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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解读《保险法》修改内容
修改后的《保险法》10月28日获得人大通过并将于2003年1月1日施行。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加强了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既是对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履行,也是推进保险市场化改革进程、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加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
吴定富表示,此次修改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对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明确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仍享有向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强调了人寿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破产时,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等。
促进保险业改革
首先,原《保险法》规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由监管部门制定。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实行强制保险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等的条款费率应当报监管机构审批,其他的报监管机构备案。其次,原《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但新《保险法》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核定,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第三,原《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限制很严,新《保险法》对原有的禁止性规定做了适当修改,除了禁止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用于其他投资方式。第四,原《保险法》规定寿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为充分发挥保险中介机构的优势,避免形成新的垄断,新的《保险法》规定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人寿保险业务,而没有限制机构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
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为了履行我国对加入世贸组织时对保险业的承诺,法定分保将逐步取消。这次修改删去了每笔非寿险业务都必须有20%的法定分保的规定,只是原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