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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沉寂许久的郑百文又走进人们视线。先是10月17日,郑百文原董事长李福乾等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案在郑州开庭,后是10月23日,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曾经的恩恩怨怨又被重新捡起。但两人都已无心折腾,李福乾表示认罪,陆家豪只想走完诉讼程序。
跟郑百文联系在一起,对陆家豪来说,极具戏剧性。陆本是郑州大学外语系教授,1994年河南省“两会”期间,身为省政协委员的他,即席发表了些关于股份制改造的意见,深受在坐的郑百文原董事长李福乾的赞赏。1995年1月,陆家豪接到聘书,因为“很懂股票”,正式成了郑百文的“社会董事”。陆家豪认为,这是好事,可以提高公司的素质,也是在为社会做贡献。那时,还没有“独立董事”。
真正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在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按照规定,陆家豪根本不符合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因为1992年,陆家豪在郑百文上市之初就持有一万股郑百文股票,正经的公司股东。
但正如陆家豪所说:“我不是专职董事,而是兼职董事、花瓶董事。”三联重组郑百文以后,大家发现,这不就是独立董事吗?于是,陆家豪开始当起独立董事。他说:“我在郑百文担任了5年的董事,没有拿过公司一分钱。我感觉我的责任是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他们出谋划策,帮助他们加强对自己权益的认识。”
但事实上,由于事务繁忙,他根本没时间到公司去,连董事会会议也多次缺席。郑百文虚假上市曝光后,正是基于陆家豪对郑百文虚假上市申报材料和虚假年报的董事会决议的无异议性,证监会对10名董事分别进行了处罚。这也是证监会第一次对独立董事作出行政处罚。
陆家豪认为:“上市公司里,真正起作用的只有3个人———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经理。我这个独立董事的作用就是一年开两次会。没拿一分钱,还要承担造假的责任,他觉得冤。
陆家豪于是就罚款10万元向证监会申请复议。被驳回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2年6月30日,法院一审经过开庭审理,认为陆家豪已于2002年3月18日签收并阅读了复议书,虽然又将签收日期划去,但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于4月2日前提起诉讼。4月22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据此驳回诉讼请求。
陆家豪随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代理律师严义明提出对陆家豪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将择日宣判。
一审败诉后,陆家豪曾表示输赢并不重要,“如果能让人们都关注独立董事,对证券市场有好处,什么结果我都认了。他认为通过上诉过程,基本目的已经达到:向社会表白了自己的清白。
独立董事第一罚单开出后,的确引来了方方面面的关注。中国证监会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为由,力促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2003年6月底之前独立董事的数量要达到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们也更多地考虑怎么担起职责,摆脱花瓶形象。
但从实践经验看,董事们要摆脱花瓶形象还挺难。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在于其独立性。独立董事以中小股民代言人的身份存在,但他们通常又是董事会推荐的,怎么保证公正地监督大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和公司运作;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义务该怎么相一致,薪水该如何定,而且,独立董事多是专家学者,社会事务繁忙,如何保证其决策的科学性及专业性,都是问题。
另外,在我们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下设有监事会行使监督功能,在一股独大的法人治理结构下,监事会亦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又能指望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多大作用呢?
陆家豪对独立董事的真正认识是在重组之后。公众对独立董事的真正认识是在陆家豪案之后。告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就像一个符号,提醒我们,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需要做的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