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10月28日获准通过。这就意味着酝酿了近两年的《保险法》修改工作终于告一段落。从修改的内容上看,此次修改作为《保险法》颁布了7年之后的的第一次修改,将对保险业的市场化进程起重要作用。
据新华社10月28日报道,新《保险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中国保监会将对需要补充的条例进行制定。
1995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据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介绍,此次《保险法》的修改是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主体增多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订。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法定分保将逐步取消。因此《保险法》修正案去掉了非寿险业务必须有20%的法定分保的规定,原则要求所有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办理再保险。
为了体现保险原理及与国际接轨,修正案突破了原有的对产、寿险的业务范围的界定,明确分业经营仅指财产保险业务和寿险业务不得同时经营,而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则属于兼营的范围。据了解,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等非寿险人身保险,具有与财产保险相同的补偿性质和精算基础。
在推进保险业的市场化进程方面,修正案对保险条款的费率管理方式进行了修改,将费率制定的权利交给保险公司,监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备案,突破了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和费率采取制定和备案的管理方式。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修正案修改了原有的禁止性规定,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禁止的前提下,除了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国务院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批准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用于其他各种投资方式。
寿险机构代理也由原来的寿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的规定,改为允许机构兼业代理,但个人代理人仍只能代理一家公司产品的规定。事实上,随着营销渠道的多元化,机构的独家代理容易造成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不利于市场的发展。
另外,修正案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如明确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健全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办法;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等。
站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修正案一些条文直接体现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如要求监管机构切实建立保险保障基金,明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等。
据了解,保监会对《保险法》修改工作从2001年初即开始。2001年初,中国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修改草案并上报国务院。
此后,国务院法制办曾对草案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并提交经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后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29、30次会议连续对《保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