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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京源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偷吃”冠生园糖果
2001年下半年,国内知名食品企业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偶然发现,在北京京源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糖果商品包装上,竟标有自己使用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二把手30类糖果商品上的第二阶段99060号、第二阶段99075号的“话”图形、“PRU”图形商标,而且发现在全国多个城市售有该商品。
冠生园表示,这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现在未经许可进行仿冒,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构成对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代理人认为,北京京源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销售区域较广,对自己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使自己在上述地区的产品销售受到相当的影响。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京源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支付自己为制止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费用,委托代理费用合计3081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
“马大姐”认账不认罚
北京京源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对冠生园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什么异议。他们解释说,2001年间因疏于对设计包装用纸的审查,对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权进行了侵害。在此期间,公司共生产与其注册商标相近的“话梅糖”4360公斤。
但对于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京源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表示不能完全接受。他们认为,自己在知道侵权后立即停止了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剩余的产品也已销毁;另外公司产品只是与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有商标类似,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无须消除影响。
“马大姐”表示,愿意赔偿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但要在公司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不能偏离法律规定。12万元的经济损失毫无依据。“马大姐”因此认为,公司应赔款4739.51元。
而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支付取证费用和代理费用的请求,“马大姐”不同意支付。代理人认为,一是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原告的这些费用是不必要的。他们解释说,对于本案来讲,原告只需要两张本公司侵权的包装纸,证据就已足够,然后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处理就行,而且公司已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了销售账供调查,原告的行为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