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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对再保险公司的业务类型、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作出了规定。按要求,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根据规定,投资再保险公司的中资股东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权变更应遵守有关规定。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出资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再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适用该规定。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立再保险公司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为全部或部分境内再保险业务、境内转分保业务和国际再保险业务。此外,再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