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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新的信托产品热销之际,时下有不少人提出信托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合法的私募基金,并有可能对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现有私募基金实现逐步取代。综合来看,信托和私募基金之间的联想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信托和私募基金确实存在许多类似之处,二是当前正处审议阶段的投资基金法已多少有些令人失望地删去了关于私募基金的部分,而与此同时,信托业整顿完成并出台了资金信托的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正在合法地向投资者推出各种信托产品。
信托冲击私募基金
信托产品的推出会不会影响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外经贸信托公司总经理李明璋向记者表示,那是一定的。原因在于信托的设立和监管比较规范,其风险控制和收益保障能力都强于私募基金,因此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
从现在大量投资者踊跃购买信托产品就可以看出它的吸引力,另外,不少信托公司签得委托理财“大单”或许更能体现出信托对金融资源的吸纳能力,如新疆金新信托获得陕西金叶的5000万元、新华信托获得澳柯玛3500万元、金华信托更是得到浙大网新1.5亿元的委托理财,而由北国投推出的原计划销售至10月15日的CBD信托投资计划也从9月27日开始“原则上不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原因是有一些大机构主动向北国投表示了购买意向。
信托的火爆对处在艰难之中的证券私募基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一位私募基金业内人士说,目前一些地下私募基金因去年股市跳水而纷纷崩盘,变得资信全无,而信托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已通过管理层的批准,今后客户选择信托公司的倾向会很强。也有人指出,尚好目前信托业涉及证券市场的产品还未成熟,所以影响暂时不会太大。
基金本身是一个标准化的信托产品,但与私募基金相比,李明璋认为信托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信托公司受到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其机构的设立、运行都须依法行事,而私募基金只是一个地下机构;其次,信托向委托人的募集资金虽是一种私募行为,但信托产品的制作过程要遵循许多条件,如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规定有风险提示等十几条必须列明的事项,在信托产品的运行过程中还须定期向银行报告,而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没有明确的法规约束;再次,两者对风险责任的承担能力是不同的,一般来说信托公司都由一定规模的真实的资本金组成,信托的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能履行受托人义务而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要用自有资金进行赔偿,且信托公司也确实有一定的赔偿能力,私募基金就很难说了;第四,在操作过程中,信托设立后它是一个固定的信托池,这些信托资金没有放大的功能,但有些私募基金就不同了,可能它自己原来只有100万,向投资人承诺有10%的收益后就可以获得1000万,再拿着1000万的资金去找1个亿、10个亿,通过这种方式它可以无限放大。总之,就受托人来看,信托的风险要小于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有自己的生命力
尽管信托产品的复出势如破竹,但专家们普遍认为,它要完全取代私募基金很难。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松奇向记者指出,私募基金是市场的产物,有自己的生命力,并且一些私募基金的风险防范设计是比较安全的。所以当前私募基金只可能说是被信托分流一部分资金,但不可能就此被“招安”。因为一方面在机构上要进入信托领域的限制非常大,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这次整顿对原有信托公司的重新登记非常严格,私募基金不可能转变为信托公司;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也不可能将私募基金金融资源的份额“吃”尽,因为私募基金针对的是一些短期闲置资金,而信托计划的运行期一般较长,它们有着不同的投资者定位。另外,私募基金的资金主要运用于证券市场,而信托资金运用的范围更广一些,在国外是一种非常成熟的金融方式。王松奇认为,不能简单地说这两种金融工具谁更“厉害”,私募基金受股市的影响较大,如果股市景气,私募基金对投资者的回报率应该是比较高的,但如果股市长期像现在这样低迷,那么私募基金就“全得完蛋”。王松奇指出,因为市场有需求,现在对私募基金立法、让其公开化依然是非常必要的。
其实私募基金也并非是简单的“地下的信托”,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撰文指出,私募基金与资金信托确实有很多相似性,二者都要从投资者手中募集或集中资金,在资金集中起来以后进行的投资活动和利益分配等也大体是相同的,但严格来说二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一是资金的承受主体不同。
二是法律关系不同,私募基金体现的是投资者委托基金代为投资的关系,资金信托体现的是信托投资关系,私募基金不发生受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当投资者或委托人发生资不抵债时,其债权人可以就委托财产主张权利,而在资金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则因发生了所有权转移,信托人的债权人则不能直接就信托出去的财产主张权利。三是契约关系不同,私募基金通过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对所有的投资者应一视同仁,而资金信托则通过合同来联系当事人双方的关系,需与每一位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委托期限、相关费用,盈亏责任等。四是业务监管部门不同,私募基金将来应根据其业务分由中国证监会或有关实业投资部门监管,资金信托业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因此朱少平认为,针对私募基金立法非常必要。
作为信托业内人士,李明璋也认为信托和私募基金并非完全是对抗性的,最终还是取决于委托人或投资者的选择,而且信托对私募基金产生的影响只能是积极的。李明璋说,尽管覆盖面很广,信托必须找准自己的业务定位,那就是满足“低风险、中收益”的投资需求,而不能到股市去与证券基金硬争业务。并且,信托的冲击到底有多大还值得分析,现在的“信托热”很大程度上只是人们的感受,据统计,新的信托产品至今共募集了几十亿资金,估计有些还只是计划中的,而几十亿资金相对于整个金融市场来说是微不足道的。李明璋比喻,一个篮球运动员在场上怎么乱喊乱跳都很正常,而原来信托像个植物人,现在突然手动了一下,人们就觉得很吃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