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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在广州举行的全国贯彻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将于今年10月15日实施。该细则首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纳税人出境。
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宋兰透露,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其他财产”包括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实施细则同时规定,对有关单位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做出了最长不得超过15日的规定。
他说,今后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此外,根据欠税额度,税务机关有权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纳税人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