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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昨日,天津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的11名被告人先后走私了香烟、手机等物品,共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上亿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5年和1996年2月,被告丛某(福建人,曾任香港盛康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伙同他人以福建九州公司的名义,作为代理商与北京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某工程所需建筑、装饰材料等的进口代理合同。之后,丛某指使属下被告人王某(福建人,原北京盛康电子公司天津办事处、天津新中盛公司总经理)、周某(女,福建人,原新中盛公司副总经理)等人利用私刻的九州公司公章,制作虚假报关单据,采取低报进口成交价格的手段,由被告人孙某(山东人,原新中盛公司副总经理)委托报关行向海关业务处申报进口,同时勾结时任海关业务处长的被告人李某,偷逃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货物通关并运至北京后,再由丛某某(另案处理)等用伪造的海关税单向某工程建设指挥部全额报税,并收取货款和代理费,非法挣取巨额税差。其中,丛某、王某、孙某共同走私总计偷逃税款1.19亿元,周某、张某某(安徽人,原新中盛公司雇员)参与共同走私总计偷逃应缴税额8560余万元。
1996年12月,丛某等人事先与海关业务处长李某通谋,后采取伪造货物发票、进口合同等手段,以某服装公司免税设备名义,走私进口奔驰S500型和S320型轿车各一部,偷逃应缴税额238万余元。
1995年下半年,丛某等人预谋走私香烟,并以17万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王某某(石家庄人,石家庄海丰报关行副经理)处购买了从石家庄海关处申领的进料加工手册。1996年1月30日,由境外走私分子组织的三个装有香烟的40尺集装箱运抵港口,丛某等人指使王某等制作虚假的装箱单、进口发票等材料,于当日以石家庄某公司名义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进料加工项下化工原料“二聚酸”65.5吨。海关放行后,丛某等人又与张某(时任北京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处处长)、崔某(北京顺义烟草公司副经理)、熊某(北京平谷烟草公司副经理)等人相勾结,将走私香烟“万宝路”、“希尔顿”、“555”予以销售。此次,丛某、张某、崔某、王某偷逃应缴税额1050余万元,熊某偷逃应缴税额720余万元。
1998年至1999年1月,被告人王某、孙某、周某、张某某受丛某指使,利用九州公司名义,用伪造的进口合同等单据以低报成交价格的手段,分两批将该公司进口的“富士通磁盘子系统(3套)”、“富士通磁带子系统(2套)”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了通关手续,进而偷逃应缴税额250万元人民币。
1996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某受丛某指使,伪造了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用于报关文件,冒用九州公司名义,分7次将被告人翁某(原福建实达计算机设备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所要进口的136台自动柜员机,伪报为“钢条”向海关申报进口通关,共计偷逃应缴税款954万余元。
1997年2月至6月间,受丛某等人指使,王某、周某利用非法取得的两家公司印章,制作了虚假报关单据,交由孙某委托报关行代理报关,并以上述两家公司的名义,分8次将31000部“松下G500”移动电话机伪报为“止回阀”、“浮法玻璃”通关。其间,丛某等人于1997年6月9日以伪报货名为“浮法玻璃”向海关申报进口的4000部移动电话机,被天津海关查扣。丛某、王某等人此次走私行为共偷逃应缴税额2340万元人民币。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被告人目无国法,进行走私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请法院予以惩处。合议庭将择期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