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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证监会通报批评了上海华源股份公司董事柯碧浪分批抛售自己持有的该公司B股股票的行为,并指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高层抛售所持公司股票已经违规,特别是由于该董事的抛售行为历时两年后才被有关部门发现,人们难免要问:这种违法行为何以一再得逞而不被有关部门监控?柯碧浪两年抛售500多万股B股,说明其股票账户并未被冻结,难道监管方对高层持股的监控存在着如此大的漏洞吗?这一事件应如何处罚?
柯碧浪低买高卖
柯碧浪究竟何许人,视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600094,下称华源股份)只称他是境外人士,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并称其已经在两个月前因为减持股票一事辞职,不知去向。但在公司1996年年报中,记者看到柯碧浪除了担任华源外籍董事以外,还任新加坡宏源集团公司董事长。同时据知情人透露,柯碧浪在未当华源董事之前就与华源股份公司有密切的业务往来。
根据公司公告,柯碧浪在1996年时从二级市场上买入华源B股491.43万股,同年12月25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聘任他为公司董事,但并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在柯碧浪任职期间,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其所持有的华源B股已由589.716万股减持至3.035万股,共减持超过586万股。对于柯碧浪对华源B股的持股情况,华源股份在1996-2001年年报中也都作了披露,但并未做任何说明,而是有细心的投资者发现后报告有关部门,才引起监管层高度重视。
据市场人士介绍,由于去年B股市场对内地居民开放,包括华源股份在内的几乎所有B股公司的股票价格均有成倍的上涨,在此期间,柯碧浪也开始大量抛售公司股票。
何以逃脱监管
经了解,负责对上市公司高层所持公司股票情况进行直接监管的是上交所的上市部。柯碧浪能顺利卖出股票长达两年时间,显然其股票账户没有被有关部门监管,究其原因,是华源方面未及时将他的股东账户向上交所申报并锁定。为何会出现这种失误?华源股份解释说,由于对柯碧浪的持股情况在1996年年报中予以了充分披露,就以为柯碧浪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已被监管部门实施“即时锁定”,所以没再申报了。
那么,是否必须先由上市公司申报后,上交所才能对高层持股加以控制呢?
记者在咨询上交所时,负责此事的上市部一位姓徐的女士告诉记者,根据有关规定,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高层的持股锁定,必须要有上市公司的配合。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必须及时上报董、监事股东账户,上交所才能对其加以监管,如果公司不申报,而只在年报中披露,上交所也无法得知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上交所在其中只是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的陈先生也告诉记者,早在1996年上交所就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高层持股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监事主动申报其股票账户和持股情况并申请锁定,直至该人员离职6个月后方可申请解锁。上交所的《上市规则》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很明显,上市公司应该履行申报义务。然而根据上交所7月抽查上市公司高管持股的情况表明,仍然有少数上市公司董、监事并没有履行申报义务,更有部分上市公司董、监事以变通的手段(如利用未申报的其他股票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导致其所持的股票没有按法定要求处于锁定状态。为此,已有4家上市公司被内部通报批评。
是否只要上市公司对高层持股进行严格申报后,高层抛售股票的行为就能完全避免呢?事实并非如此,上交所在2002年以前对B股持股进行锁定在技术上是做不到的。徐女士解释道,由于对B股持股进行锁定的过程比较复杂,在今年之前就算公司申报了高层的B股股东账户,交易所也不能在技术上将其锁定,只能进行协议锁定,这对公司和董事的自律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至于现在如何对其进行锁定,徐女士告诉记者,交易所还是通过上市公司申报得知,然后进行技术处理,则被锁定的B股账户只能买入不能抛出。而且,现在只能对以董、监事本人名义开户的账户进行锁定,对于境外基金却无能为力。因为公司高层委托境外基金以该基金或证券行的名义来买卖,这样在持股人名单里无法得知是高层在买卖股票,就能绕开监管。
对于柯碧浪的行为,法律上如何界定责任关系?隆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张岩律师指出,减持一事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规定,柯碧浪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公司也有义务督促他去申报账户。由于1996年时法律上对此很明确,但监管环节上有漏洞,柯碧浪就是利用了监管的疏漏才能一再得逞。
至于公司认为披露年报就以为上交所对其“自然锁定”,张岩律师认为是不对的,上交所并无义务对上市公司年报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只能进行程序上的管制。同时,此事对监管方也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安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魏君贤律师也指出,该董事未履行《公司法》中的报告义务,而且在禁售期内卖出股票,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
至于交易所和证监会,张律师指出也应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和公开义务,因为根据规定,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董、监事、高管人员所提交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投资人查阅。
违法所得该不该罚没
证监会的公开批评通报中并未指出对柯碧浪违法所得的收益如何处置,但柯碧浪已经不知去向,广大投资者利益又该如何保障?各方对此看法不一。
有观察人士提出:“根据有关规定,董事抛售公司股票的收益必须收归公司所有。”同时,在上交所抽查上市公司高管持股的情况时,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要求相关上市公司及时收缴董、监事等高层违规买卖股票所得的收入。
而华源股份的董秘认为此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准确的。柯碧浪买入华源B股4年后才逐步减持,不符合“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的规定,所以认为柯的违法所得不应归公司。
上交所上市部徐女士与华源方面的看法是一致的,对于柯碧浪持股超过6个月后才抛售,其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法律在这方面是有漏洞的。
魏君贤律师对“法律在这方面有漏洞”的说法不以为然。他向记者介绍说,在1993年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可以找到相关的约束及处罚规定。魏律师认为,目前我国证券方面效力最高的专门法律是《证券法》,但在《证券法》立法之前,证券领域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就是《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而且在《证券法》实施之后,立法机构亦未明令废止《条例》;虽然说《证券法》效力高于《条例》,但是,当《条例》中涉及到《证券法》未做相反规定的内容,依法理推断,《条例》之相关内容依然是有效的。魏律师指出,《条例》第74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以及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魏律师认为,柯碧浪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间出售公司股票的行为显然属于非法从事股票交易活动,而且数量达数百万股之巨,应根据《条例》的这一规定受到处罚。而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应为证监会,最终的处罚形式应由证监会来定夺。同时,魏律师不认为B股公司外籍董事应承担的义务与A股董事有何不同,他建议对于这种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单凭警告和批评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的,证券监管机构应该依法对其进行经济上的处罚,比如没收非法所得及罚款等,如此方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