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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出一份通报,公开批评并谴责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柯碧浪。通报称:境外人士柯碧浪担任该公司董事以后,未能切实履行其在《董事严正声明及承诺书》中的承诺,既未向公司申报自己持有本公司B股589.716万股的事实,更将本应在任职期间锁定的股票擅自抛售,即使公司多次向其转达监管要求依然一意孤行,到2001年12月31日为止,共抛售586万股。对柯碧浪的行为当然应当谴责,但是,纵观通报全文,笔者以为证监会的处理还是太温柔了些,缺乏依法严管的力度。
据笔者计算,华源公司总股本49175.4万股,其中B股20700万股,柯碧浪抛售的股票如果按该2001年12月31日收市价0.853美元计算,共约500万美元,合人民币4000多万元。而该股股价,此后步步下滑,一个月后仅为0.693美元,下跌22.5%。柯的持股总额,大大超过该股公开信息中其他B股单个股东的持有量,无论是从董事的职务还是从持股量来看,都应当公开。但是,他有意隐瞒这一重大情节,并在任职期内不顾公司劝告抛售绝大多数股票,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不仅应当受到谴责,也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包括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一到五倍罚款等处罚。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交给执法机关侦查,由司法机关裁判。
作为证券法的执法监督机构,证监会不仅可以从违背董事承诺的角度批评柯碧浪,也应当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并依法行使职权,予以经济处罚,还可以酌情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可惜,我们未能在通报中读到这样的内容。
对诸多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仅有谴责是不够的,那些人脸皮比城墙还厚,只要钱进了腰包,你谴责他无异于替他挠痒痒,只有让他把非法所得吐出来并依法给予若干倍的处罚,再加上该判刑就判刑的刑罚威慑,才有可能使其灵魂受到震动,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