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复议程序》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规定申请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外汇局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外汇局颁发许可证、进口付汇备案表、售汇通知单,或者申请外汇局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外汇局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认为外汇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