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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存在的因外汇垫款导致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出台了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信用证项目下外汇垫款的处理政策。
新政策主要对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外汇垫款的偿还作了重新规定,首次允许企业在经当地外汇局批准后,用人民币向银行购买外汇,来偿还其造成的外汇垫款。这一政策适用于2001年9月30号前形成的信用证垫款,但不包括保税区1998年9月10日后形成的垫款。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通行的以银行信用为保证的贸易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凭借买方企业在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向指定银行提取合同约定的款项。在我国,由于一些企业开立虚假信用证进行骗汇或非法融资,或者由于经营困难无法进行付汇,导致银行必须代企业对外支付外汇,形成外汇垫款,而银行从企业收回的人民币,又无法偿还外汇垫款,因而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下降,加大了金融风险。新政策放宽了对企业偿还外汇垫款的限制,加大了降低银行外汇不良贷款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