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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和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国将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给予四项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给予四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四项优惠政策是:
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