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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经朱镕基总理批准,已由国务院发布,并于今年9月15日起实施。
该《条例》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工商机关对侵权人罚款的额度,罚款从原来的非法经营额50%以下,提升到3倍以下。对无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情形,规定了10万元以下的法定罚款额。对侵权人没收侵权物品、赔偿和罚款“三管齐下”,让违法犯罪分子占不到经济便宜,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当前有人将他人驰名商标名称登记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欺骗或者误导公众造成误解,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受注册国保护。我国有许多具有地理标志意义上的产品,如涪陵榨菜、吐鲁番葡萄、景德镇陶瓷等。地理标志的保护对我国土特产品,尤其是农副土特产品的出口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商标法》的规定,如商标注册申请的变更、转让的规定;商标部分驳回的规定;以及增加公开评审的规定等,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为了保证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的公正性,《条例》规定了回避制度和公平评审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以书面评审为主,并规定需提前15天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