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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昨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凡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设立账户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还将使天津市职工拥有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获得定期了解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的权利。
该《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加大对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职工利益不受侵害,该《管理条例》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不得拒绝。同时规定,对于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管理条例》还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