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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到上市公司状告大股东案例不断增多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指出,与大量存在的侵权行为相比,状告案数量还微不足道,而且就这屈指可数的十来家原告公司,其状告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就是在当今的中国证券市场里,上市公司状告大股东之路实在太艰难。
艰难首先体现在这“状”不是想告就告的。原因很简单,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把持着,告状差不多等于造反,这样的决议要想通过董事会难上加难,即使在万般不得已的情况下过了关,也往往错过了状告的好时机。
艰难也体现在告赢的可能性并不大。从实际情况来看,已有5起状告案中胜诉的仅ST幸福案,其他几家公司的情况均不理想:ST金马因有新股东介入等原因撤诉,西藏圣地案与ST春都案都达成庭下和解,而ST渤海状告国家股大股东济南市国资局却因法律不适用的原因败诉。
而最让上市公司头痛的是,即使告蠃了,该追的钱也未必能追回来。要么大股东已是负债累累,清偿能力极低,要么是大股东虽然还有一些偿债资产,但考虑到其所负担的沉重社会包袱,司法执行难免会打个折扣。
另外,从已发生的这十来起诉讼案看,上市公司在申请诉讼保全时,一般冻结的都是大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一旦执行,就会出现两种情况:要么上市公司大股东匆忙易主,但这种股东变更由于母子公司缺乏必要的了解沟通,磨合的难度较大,甚至可能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冲击;要么由于转让过户不顺利,这部分股权所有权如何处置就是个麻烦事了。典型的例子是ST春都。状告案发生后,两家洛阳企业出价2.35亿元买下该股权,却根本付不起股权款,一年时间竟没掏一分钱给ST春都,法院不得不又再次冻结股权,最后又裁定归还给春都集团。
或许正是状告之路上的这些坎坷,使更多的上市公司未曾尝试就先放弃了。因此,解决上述难点,疏通告状之路,让上市公司能够借助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时下证券市场建设的要务之一。
就上市公司内部而言,一方面是否可以考虑推行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ST渤海当年状告济南市国资的决议得以通过,正是执行了这一制度。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由其对涉及大股东的相关行为提出独立意见。目前天大天财的独立董事已率先对大股东说"不",公开质疑股东天津大学违反招股书承诺,同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严重同业竞争,这一做法得到了市场的认同。法律上应当进一步明确董事和监事的法律责任,通过证券市场集体诉讼制度等,增强对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约束力。
就外部而言,应当为上市公司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来说,应当加强对有关上市公司权益保护的关注,加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而司法部门也应强化有关状告案的执行力度,使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对证券市场监管者而言,一方面应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为外部监督提供条件;同时,应协同有关企业管理部门,强化大股东对与上市公司相关重要事项的信息披露,加大对实施侵权的大股东的查处力度,帮助上市公司尽早将矛盾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