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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至今年5月,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先后对俄罗斯、芬兰、瑞典、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反垄断立法进行了考察。考察团与五国的有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企业进行了交流和会谈,广泛了解了五国的反垄断立法基本情况、法律内容、执法体系和机构,并总结出对我国立法和执法的启示。
反垄断立法应力求全面,又适时调整
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内容全面但又富有一定的弹性。所谓全面,是指其《商业行为法》中涵盖了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禁止卡特尔制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兼并控制制度。在全面的基础上,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文规定又为今后的发展保留了适度的空间。这也是该法实施28年,历经37次修改,至今仍然适用的重要原因。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状态和市场行为表现出很多不成熟性,且带有许多计划经济的痕迹。因此,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它的适应性,立法中要留有一定的余地,使得法律出台后,能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弹性必须建立在全面基础上,如果反垄断法不能涵盖基本制度,难免修修补补,也不利于法律本身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
考察中了解到,瑞典竞争法在国内倡导竞争,但并不反对企业的国际化发展。例如爱立信公司要购买一家生产手机零部件公司,此时爱立信在手机市场的占有率已达80%,此项收购会使爱立信公司的市场占有份额达到85%。按照瑞典竞争法规定,这项合并应当在禁止之列。但竞争局认为,爱立信公司生产的手机产品不只是在瑞典国内销售,它还销往世界其它国家;瑞典国内公民也不只是购买爱立信一家手机,还有许多其它品牌可以选择,爱立信公司的并购对国内手机市场的竞争影响不大,还有助于瑞典本国企业的发展。于是瑞典竞争局同意了这项并购计划。
从国外实践经验看,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反垄断法促进和保护本国重要产业和特定产业的发展,防止外国竞争者进入并形成垄断,同时对目前仍然需要采取国家管制或政府垄断的行业或部门在反垄断法中作出适用除外的规定,是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实践的通行做法。
科学、合理地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在考察中,“有效竞争”这个概念给人深刻印象。反垄断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但这种竞争,既不是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也不能从反垄断理想化的愿望出发。这种竞争是一种既有竞争又有一定规范的“有效竞争”,企业既能靠自身实力以竞争促进发展,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社会资源又能得到合理配置,避免巨大浪费。
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也要引入“有效竞争”的概念,将反垄断立法目的定位于维护社会有效竞争,实现社会资源有效利用,推动经济和技术进步。
首先,从几国的经验来看,反垄断法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垄断行为和经济部门,包括国家垄断。所有的产品应自由交易,服务应自由提供。如果国家垄断违反了这个原则,同样是违反反垄断法的。所以,应将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包含在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之内。
其次,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某些过去属于垄断的领域,现在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对那些应当列入竞争的行业,如果在立法中仍将其作为反垄断的例外,就有可能使这些领域缺乏竞争而贻误迅速发展的良机。
第三,应借鉴几国有关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规定,将发生在我国境外但对我国特定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消极影响的行为包含在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之内。
慎重考虑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
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反垄断法从实施之初就适用于所有的垄断行为和经济部门,包括民航、电力、煤气、电信等自然垄断行业。对自然垄断行业,并非整体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例外,而是采取个案豁免。
结合我国的国情恰当地规定反垄断的除外规定,是反垄断立法时应当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许多过去属于垄断的领域,现在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世界各国都在逐渐放开对电信业的管制,允许自由竞争。对那些应当列入竞争的行业,如果在立法中仍将其作为反垄断的例外,就有可能使这些领域缺乏竞争而贻误迅速发展的良机。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是全面的、适用于所有行业的。
建立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
反垄断立法固然重要,但建立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执法体制更为重要。这几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依法建立了独立的有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并由法律规定了这些机构执行反垄断法的专门职权及工作程序,以确保其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反垄断法能够得到严格和统一的实施。尽管其设置各有特色,但比较一致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具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而且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比如,澳、新两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虽隶属政府部门,但在执法上都是独立的,不受任何部门的干预。反垄断机构的执法方式主要是形式调查权和起诉权,处罚权则由法院通过判决行使。政府部门制定竞争政策,通过议会法律修订程序,使之成为法律。这样一种架构,使立法、执法、司法相互分开,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从而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我国应当借鉴这些做法,通过反垄断立法建立一个有效的、有极高独立性和极大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保证反垄断法得到有效和统一实施。
让全社会了解反垄断法
考察中,可注意到执法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宣传反垄断法,使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反垄断法对其日常生活和经营活动的影响,从而自觉守法。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说:“告诉人们如何做比将他们送上法庭要好。”几国执法机构的宣传手段多种多样,贴近教育对象。其中最具特色的是,他们分门别类,为不同行业的经营者准备了该行业的从业者应如何遵守反垄断法的小册子,是反垄断法变得通俗易懂。此外,他们还利用现代手段,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及时发布有关反垄断案件的查处情况。
我国反垄断立法始于1994年,立法实践已有8年。但社会上真正知道什么是垄断,怎样反垄断的并不多,还停留在专家学者谈反垄断的局面。反垄断法一旦通过,实施起来不但需要独立的执法机构、专业的执法人员,更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关注国际反垄断发展动向,加强国际合作
反垄断已经成为国际上的热点问题之一,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贸发会议、世贸组织(WT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的重视,贸易与竞争政策是WTO中的新课题。反垄断立法的国际化和执法的国际化,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都要求我们必须时刻关注国际反垄断发展的新动向,加强反垄断的国际合作,广泛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和执法经验,与国际通行作法相衔接,搞好国内国际两个领域的反垄断工作。
入世后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垄断立法时,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凡是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涉及竞争的承诺,应当尽量体现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其次,在制定我国反垄断法时,要充分考虑国际惯例或通行的竞争规范;第三,要加强国际接触,尽可能参加国际间有关竞争的谈判和条约;第四,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排斥、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应当加以认真清理,能够取消的坚决取消,暂时不能取消的,也应加以限制,逐步缩小其范围,并在时机成熟时加以废除;第五,应当尽快颁布实施反垄断法,并加强反垄断宣传和研究,这是完善我国竞争法律环境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