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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空难后,相关保险赔偿问题成了众人关注的焦点之一,不少人担心对遇难的中国人与韩国人的保险赔偿会出现悬殊。这种担心主要是对航空方面的赔付而言的。我国规定在国内航线发生空难时,在承运人责任险方面,中国人、外国人是差别对待的,按照中国法律,中国人获赔最高额是7万元人民币,而外国人则按国际公约将获得将近8万美元的赔付。
但是有专家指出,由于此次空难事故是在国际航线上,事故发生地在韩国,按照我国加入的华沙条约规定,国际航线旅客不分国籍,相应的保险赔付是平等的,航空方面要支付每人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8万美元,不应该存在内外差别。而此次航空方面的赔偿,要在事故查明之后,根据出事原因确定赔偿方,如果韩国机场地面导航等方面存在过失,那么此次航空方面的赔偿将在国航和韩国航空之间展开,具体比例将按照最后确定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纽约人寿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朱航向记者介绍说,在国际上,一般由多家非寿险保险公司来承保飞机承运人责任险,其费率和赔偿标准根据不同航线、不同国情来确定。
此外,此次空难涉及的保险赔付可能会有以下两项:一是如果乘客购买了航空意外保险的,一份保单的保额是2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将根据旅客的购买份数进行相应的赔偿,据介绍,航意险每人最多可以买10份,也就是说,航意险的最高保额是200万元人民币。二是乘客如果平时购买了相关的人身险,也会获得相关赔偿。但是由于这两项都是商业保险,是自愿购买的,所以要等相关方面报案查询。
至于航意险,截至记者发稿前了解到的情况是,“4·15空难中购买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航意险)的人寥寥无几。一位去上海出差的朋友,特意电话告知记者,这两天北京、上海机场购买航意险的乘客极其踊跃。“4·15空难可能会使一向低迷的航意险市场走出阴影。
记者从承保“4·15空难航班———国航CA129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获悉,该保单保障范围包括机身险、责任险和战争险以及战争责任险,其中机身险金额为2161万美元。目前该架飞机机身险已经可以确认为全损,责任险方面的赔付将依据保单规定和中国以及韩国的有关法律来进一步确定。据介绍,人保公司在启动对坠毁班机的保险理赔程序后,已向国航支付预付赔款200万美元,直接汇款到国航釜山办事处账上。
与此同时,首笔“4·15空难寿险赔付也已经落实。这是遇难者生前平时购买的相关人身险。据了解,国航CA129航班乘务员许丽雅于2000年7月购买了太平洋寿险的“喜洋洋购房贷款保险,该产品保险责任包括在购房者贷款期间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全残而无力还贷,由保险公司提供其房屋贷款余额。在空难事件发生不到24小时内,太平洋寿险北京分公司通过客户管理系统对近50万的客户资料的查寻,发现“4·15空难中的失踪人员-国航CA129航班乘务员许丽雅的保单。得到查询结果后,太平洋寿险北京分公司立即召开理赔小组决定有关迅速理赔事宜,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为许丽雅还清了其购房剩余贷款金额16.4万元。同时考虑到许丽雅尚有一嗷嗷待哺的孩子,为体现太平洋寿险公司对此次空难事故遇难者的关注,为许丽雅一岁的孩子投保了少儿乐教育金保险,以解其后顾之忧。
新闻背景
华沙公约规定的空难赔偿
提起空难赔偿,一定得从国际性的空运(包括载人与载货)协议“华沙公约(W a rsaw C on ven tion)谈起。
这个公约制定于1929年,共有41个条款。1955年制定的“海牙草案(H agu e P ro toco
l)修改了“华沙公约中的一些条款。
我国是华沙公约签约国,并立有一部“空运法令(C a rr iage b y A ir A c
t),法令把原本的“华沙公约与经“海牙草案修改的“华沙公约收入其中。
华沙公约条款(第17条款)规定航空公司须对搭客在飞行、起飞与降落时的伤亡负责。
另一个条款(第22条款)则把航空公司所须支付的赔偿限定在每名搭客25万法郎(F ran c)以内。
华沙公约中的F ran c原指法国货币单位“法郎,后修改为每F ran
c等于65.5毫克纯度90%的黄金的价值,并依照判决时的金价换算为有关国家的等值货币。航空业者为求方便,一般把这个限额当作约7.5万美元。
把上述两个条款结合起来看,效果也就是:无论飞机为什么出事,航空公司都必须赔偿死亡或受伤的搭客,不过赔偿额是每名搭客最多约7.5万美元。
一些航空公司给予死者的赔偿可能超过这个限额,但这是各家公司的商业决定,华沙公约没有规定他们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