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作为一种基于“风险共担、互助共济”原则的金融工具,其健康运行依赖于所有参与者的诚信履约,即投保人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在风险发生时依约赔付,这一平衡是保险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然而,现实中部分主体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的欺诈行为,比如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事故、故意制造损失等,这类行为不仅直接违背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更会打破风险共担的平衡:一方面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不合理赔付压力,影响其偿付能力;另一方面会推高整体保险费率,让广大诚信投保人承担额外成本,甚至破坏整个保险行业的公信力。正因如此,我国法律对保险欺诈行为明确划定了红线,实施者需根据行为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刑事责任:
(一)《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民事责任: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