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禁止对理财产品业绩“报喜不报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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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编辑:刘子安 2023-11-29 17:02:00

  近期,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称《准则》),《准则》涵盖适用范围、管理责任、展示要求、禁止行为等部分,并设置6个月过渡期。

  购买理财产品是众多普通百姓的投资方式,截至1124日,国内已有31家理财公司理财公司的产品存续规模合计共22.72万亿元存续的理财产品以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管理型为主,分别为13.78万亿元、8.29万亿元,占比分别为60.65%36.50%

  随着理财产品净值化改革完成,理财产品早已不是只赚不赔的金融产品,业绩波动在所难免,多数普通投资者受困于自身金融知识储备和分析能力,选择理财产品往往只能通过过往业绩判断是否值得购买。

  此次,《准则》过往业绩定义为: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的列示、描述等行为。

  现实情况是理财产品全面实行净值化一些理财公司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部分产品的过往业绩展示存在“报喜不报忧”等情况。例如,某只理财产品成立后的业绩总体不佳,但近期回报较好,理财公司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销售网点或者手机App上就会在明显的位置展示出近3个月的业绩。反之,如果理财产品近期的业绩不佳,投资者往往会首先看到该理财产品成立以来的业绩。

  按照此次发布的《准则》的要求,理财产品展示过往业绩,成立未满1个月的除外,需满足以下要求: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准则》要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展示该理财产品或本公司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不得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对于同类或同系列理财产品,不得仅展示特定理财产品或部分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

  投资者应该明确的是,过往业绩不代表以后的实际投资业绩,而且不构成发行和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但是,目前有一些理财产品往往通过展示相对较好的过往业绩,暗示投资者获得可能的收益,容易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影响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

  《准则》提示,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应当有助于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真实、准确体现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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