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披露了这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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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刘子安 编辑:刘子安 2022-09-16 16:47:00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

  据了解,2020年至今,天津证监局根据中国证监会执法处罚统一工作部署,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单、市场禁入决定1单,罚没款合计1298万余元,涉及13名自然人、1名法人。案件类型多样,有内幕交易、老鼠仓、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出借和借用证券账户等多种类型。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

  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与市场公平性,避免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可能掌握业务优势与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法》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

  天津证监局在2022年年初对某营业部从业人员廖某某作出处罚决定。廖某某在从业期间,控制并使用其母亲和客户的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67只,累计买卖成交金额累计3547.93万元,累计获利95462.1元。经过调查,最终决定没收廖某某违法所得95,462.1元,并处以9万元罚款。

  天津证监局相关人士介绍,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是不可逾越的执业铁律。在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中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从业人员受委托炒股同样违法

  既然证券从业人员自身不能炒股,那么投资者委托从业人员炒股为什么也不可以呢?

  事实上,近年来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问题时有发生,其行为不仅与证券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而且容易产生纠纷,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证券从业人员要坚决避免该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投资者也不要盲目相信从业人员炒股专业、收益保底、约定收益分成等承诺,应保持理性投资理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从天津证监局办理的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案件中可以看出,所谓从业人员炒股专业、具有信息优势等等都是不可靠的。刘某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张某、赵某是其开发的客户,在刘某任职的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在任职期间,刘某接受张某、赵某2名客户的委托,操作2名客户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名客户的账户没有盈利,反而产生亏损,刘某也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张某、赵某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对刘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严格限制出借和借用证券账户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证券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开立证券账户,不得出借自身证券账户,但过去因缺乏法律处罚依据,个人投资者出借自身证券账户供他人使用的行为屡禁不止。出借个人证券账户可能使不法人员逃避监管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非法证券活动,有的涉嫌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对出借和借用证券账户作出了严格限制,相较于2005年《证券法》,新法将出借和借用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借用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出借或者借用证券账户。

  2022年8月,天津证监局对一起出借和借用证券账户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某公司先后借用公司员工华某某等5人开立的7个证券账户,交易了2只股票,最终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对出借账户的5人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天津证监局相关人士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妥善保管好自身开立的证券账户,切勿将证券账户出借他人使用,维护自身账户安全,避免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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