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垄断法》下 平台经济还敢“店大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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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编辑:刘子安 2022-06-29 17:09:00

  还记得去年阿里巴巴被罚182.28亿元和美团被罚34.42亿元事件吗?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这是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第一个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遭处罚的案例,而阿里巴巴也成为了第一家因垄断被罚超百亿元的互联网公司和平台经济公司。

  由此,社会大众对于垄断和反垄断有了全新的认识,但我国的《反垄断法》已有14年的历史,很多条款已经不适用于当今的经济发展,因此修改《反垄断法》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产生五大变化

  今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新《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6部为新《反垄断法》配套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本次修法有以下五个关键变化值得关注:

  第一,提出“鼓励创新”的立法思路。在立法目的上,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外,新增了“鼓励创新”的提法。

  第二,强化对基于数据、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

  第三,新增纵向垄断协议下的部分豁免规则。纵向垄断协议即产业上下游达成的垄断协议,本次修改新增了该协议下两种豁免情形,即能够证明不会限制竞争的情形,以及能够证明市场份额低于规定的情形。

  第四,加强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监管。本次修改对经营者集中的监管明显强化,提出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加强对国计民生领域的审查;对于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可能产生限制竞争效果的,同样可要求申报;审查期限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延长。

  第五,提升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本次修改提升了对违法达成垄断协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妨碍反垄断调查的处罚力度;在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和后果时,被处以的罚款数额可进一步提高。

  平台经济最受关注

  在新《反垄断法》五大变化中,社会最为关注的就是第二点,也就是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新《反垄断法》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方式和特点,不仅首次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从指南上升到法律层面,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并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中专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从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来说,由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方式和特点,相关滥用行为往往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行为隐蔽且难以界定。在新《反垄断法》下,执法机构可以直接使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处罚。

  从反垄断合规的角度来说,此条款也对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的行为也产生了更直接的反垄断法律风险。

  举例来说,例如在视频和直播平台领域,经营者通过算法优先在平台首页推荐自有网红孵化机构(MCN机构)签约的视频媒体制作者;或者利用平台规则,以更多的流量曝光为条件要求视频媒体制作者只能签约自有MCN机构。

  反垄断已经成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保障。6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显示,我国2021年全年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同比增长61.5%,罚没金额235.92亿元。其中,垄断协议案件11件,罚没金额16.73亿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1件,罚没金额218.47亿元;公开处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107件,罚款7235万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4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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